国际物流中常用几种结算方式

时间:2023-05-19 15:42:41 | 作者:admin
国际物流中常用几种结算方式 (一)无纸化国际结算   在电子商贸方兴未艾的今天,国际贸易网上行在国际有关机构的推动下已初露端倪,作为国际贸易重要环节的国际结算无纸化革命随之浮出水面。   1、国际结算电子化背景   电子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国际贸易近两年来迈向了高效、安全、低成本的网上运作。经过5年多的筹备,一个以互联网为基础,支持国际贸易流程参与各方传输、交换电子单据与数据的BOLERO网已建立并开始运作。BOLERO由欧共体发起创立,由TTCLUB(THROUGHTRANSPORTCLUB,一家总部设在伦敦的运输业共同保险机构)与SWIFT于1998年4月合资成立。BORELO的用户包括了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商、银行、保险公司、运输行、承运人、港务机构、海关、检验机构等。   BOLERO的运作以互联网为支持,以一核心信息平台为主构架,是一个开放、中立、高度安全、合法的电子网络,致力于消除纸上贸易。使用者签署协议成为成员后,通过互联网交换单据、核查数据,完成贸易过程。它的另一主要特点是通过权利注册申请,允许在线转让货物所有权。毫无疑问,BOLERO带来了一场贸易电子化革命,它为提高国际贸易时间效率、提高安全性与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减少欺诈、消除贸易障碍作出了巨大贡献。   2、无纸化国际结算操作   1999年,一种包括付款与运输流程在内的完全电子化信用证运作已在BOLERO.NET试验性地小范围操作成功,该试验处理了提单、海关报关单、信用证、保险单等电子单据。BOLERO的主要成员银行在为进出口商提供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服务中进入了无纸化在线操作。国际结算环节中的各家银行业务人员经授权进入BOLERO中心注册系统,进行开证、通知信用证、审单,并与银行自身电子结算系统连接完成付款清算系列信用证操作。   电子化国际结算带来的革新有:一是大大缩短了贸易结算流程时间。对以信用证结算的出口商而言,国际结算时间将由原10-15天缩短到3-4天甚至半天。二是单据处理简单化,减少操作差错。由于电子单据具备统一的格式与标准,银行的单据审核与制作大为简化。三是风险控制更有力。BOLERO为国际贸易的各参与方提供一个在全球范围在线联接的、高度安全的以电子形式存储、传递贸易单据的途径,它的高度安全特性确保了欺诈风险几乎为零。四是降低成本。据三和银行测算,国际结算在线操作可缩减管理费用30%以上。四是实现数据与货币的同向流动。在线实时的电子单据、数据交割使预付款结算方式向跟单结算成为可能。   3、无纸化国际结算进程   BOLERO新系统的引进使银行能为进出口客户提供进入一个更高效率、更安全可靠的贸易环境,帮助贸易链中的各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目前,欧洲、日本、美国的一些国际知名银行已加入BOLERO系统,成为先导,他们是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国民西敏寺银行、东京三菱银行、第一劝业银行、三和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各大银行致力于推广使用,新加坡华侨银行成立专门部门,计划运行的第一年内使其4000余家贸易客户的15-20%使用该电子化服务。国民西敏寺银行将BOLERO与其自身电子银行系统结合,BOLERO用于核查物权单据,银行自身电子银行系统用于开立信用证和付款。   电子商务的来临对国际贸易中依托信用证和其他传统纸化基础的金融工具的低效性交易的威胁已有一段时间,它将引发对传统的柜台国际结算方式的强烈冲击。虽然电子化贸易的发展迅猛飞速,纸化国际结算方式在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将保持不变,电子网络化国际结算的实务性操作还待制定统一规范,如国际商会的电子化贸易与结算指导规则还处于制定阶段,UCP关于引入电子信用证的修订也待以时日,但是签署加入BOLERO或其它电子贸易结算网络在今天高度前进的商业社会已成必然,我国国内银行应紧跟潮流,及早做好准备。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例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   *注析:   1.开证申请人(买方):请求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人。   2.开证行:是进口国的一家银行,应买方的要求而开立信用证。   3.通知行:是出口国的一家银行,把开证事宜通知出口人。   4.出票人(卖方):出售货物并向开证行或买方出具汇票。   5.受票人(卖方):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者。   6.议付行:向卖方支付或承兑汇票。   7.偿付行:通常是开证行本身,他向议付行偿付后者预先垫付的货款。在有些场合,它可能是开证行在第三国的偿付代理行。   8.受益人:以此人为抬头开立信用证,也就是有权开具汇票并领取货款者。   (三)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1、汇兑记载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2、汇兑使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1)汇款人办理汇款业务后,及时向银行索取汇款回单;   (2)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发出收款通知;   (3)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应在信汇、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4)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四)托收承兑结算   一、什么是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的种类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是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第三联支票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三、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四、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的基本规定   1.什么是托收,应注章哪些事项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划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据缓急程度选用。   2.什么是承付,应注意哪些事项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   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   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   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义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墓本相同。   3.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的条件   (1)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对于下列情况,如果没有发运证件的,可凭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手续:   (1)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可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2)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的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证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4)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或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证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5)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6)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7)使用铁路集装箱或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8)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另外,按照规定:   (1)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只能在异地使用,不能在同城使用   (2)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3)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和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办理异地托收承付,如果需要补充在途占用的结算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结算贷款;   (4)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项可作逾期付款处理,但对拖欠单位按每日0.00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1.托运前的工作:在托运前必须将货物的包装和标记严格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国际货协和议定书中条,项办理。   (1)货物包装应能充分防止货物在运输中灭失和腐坏,保证货物多次装卸不致毁坏。   (2)货物标记,表示牌及运输标记,货签,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记号和号码,件数,站名,收货人名称等。字迹均应清晰,不易檫掉,保证多次换装中不致脱落。   2.货物托运和承运的一般程序   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向车站提出货物运单和运单副本,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车站接到运单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整车货物应检查是否有批准的月度,旬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日要车计划,检查货物运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如确认可以承运,车站即在运单上签证时写明货物应进入车站的日期和装车日期,即表示接受托运。发货人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入车站或指定的货位,并经铁路根据货物运单的记载查对实货,认为符合国际货协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车站方可予以承认,整车货物一般在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即为承运。发运零担货物,发货人在托运时,不需要编制月度,旬度要车计划,即可凭运单向车站申请托运,车站受理托运后,发货人应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进货场,送到指定的货位上,经查验过磅后,即交由铁路保管。从车站将发货人托运的货物,连同货物运单一同接受完毕,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时,即表示货物业已承运。铁路对承运后的货物负保管,装车发运责任。   总之,承运是铁路负责运送货物的开始,表示铁路开始对发货人托运的货物承担运送义务,并负运送上的一切责任。   3.货运单据   (1)国际铁路联运运单(INTERNATIONAL THROUGH RAIL WAYBILL),是发货人与铁路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它规定了铁路与发,收货人在货物运送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2)添附文件:我国出口货物必须添?quot;出口货物明细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出口外汇核销单”另外根据规定和合同的要求还要添附”出口许可证”,品质证明书,商检证。卫生检疫证,动植物检查以及装箱单,磅码单,化验单,产地证及发运清单等有关单证。   4.出口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1)联运出口货物实际交接是在接收路国境站进行。口岸外运公司接铁路交接所传递的运送票据后,依据联运运单审核其附带的各种单证份数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遇有矛盾不符等缺陷,则根据有关单证或函电通知订正,补充。  (2)报关报验:运送单证经审核无误后,将出口货物明显单截留三份(易腐货物截留两份),然后将有关运送单证送各联检单位审核放行。  (3)货物的交接:单证手续齐备的列车出境后,交付路在邻国国境站的工作人员会同接收路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票据和货物交接,依据交接单进行对照检查。交接分为一般货物铁路方交接和易腐货物贸易双方交接。 通过集装相方式运输货物,可以保持箱内货物的清洁,保护货物的安全,减少破损,而为了保障集装箱的流通顺畅,避免集装箱占压停滞使用,集装箱的拥有者–船东就给集装箱的使用者–进口商规定了一个时限,在这个时限内,货物装在箱里可以免费。超过这段时间,如果货物还不从箱中掏出,占用着集装箱,那么每天就要向船东支付定额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滞箱费。   进口集装箱的免费期大多为船到目的港10天以内,从船舶到港10天后开始计算滞箱费。   这里向大家介绍一种最快的回空箱方法,使您能尽快返回空箱,避免或减少滞箱费。   具体为:在货物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同时,进口商可以向船东了解集装箱将要回到哪家堆场,然后与堆场联系,由堆场下属的车队将放行后的货物直接提到堆场,在堆场里面掏箱,然后根据需要将货物采用铁路或者汽车运送到最终目的。这样在掏出货物的同时,这个集装箱就算已经回空了,这样比用其他车队去提箱到仓库掏箱后再返空箱到指定堆场,至少可节约两天的时间。   在进口集装箱数量较多时,采用此种方法不仅可为通关放行多准备一些时间,而且可以减少滞箱费。比如,某公司进口48个20英尺集装箱货物,其了解到船东的回空箱堆场后,与堆场签订协议,由其下属车队直接从港城提箱到堆场掏箱,然后由工厂到堆场提货。而恰恰此票货物通关时,由于海关审价问题拖延了通关时间,使得在船到港后第10天海关才对此货物放行。拿到海关放行单后,堆场的车队马上将集装箱提到堆场掏箱。这样做节省了usd480.00的滞箱费和4800元人民币回空费。 托运时应随托运单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危险货物说明书”或“危险货物技术证明书”一式数份,内应有品名、别名、分子式、性能、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方法等内容,供港口、船舶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时参考。   2.托运时必须同时提交经港务监督审核批准的“包装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简称:货申报),船舶代理在配船以后凭此申报单(货申报)再向港务监督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简称:货申报),港务部门必须收到港务监督审核批准的船申报后才允许船舶装载危险货物。   3.托运时应提交“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按《国际海运危规》要求进行过各项试验结果合格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证书”。该证书需经港务管理局审核盖章后方才有效,港口装卸作业区凭港务局审核盖章后的证书同意危险货物进港并核对货物后方可验放装船。港务监督也凭该包装证书办理2项中的货申报。   4.集装箱装载危险货物后,还需填制中英文的“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一式数份,分送港区、船方、船代理和港务监督。   5.危险货物外包装表面必须张贴《国际海运危规》规定的危险品标志和标记,具体标志或标记图案需参阅危规的明细表;成组包装或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时,除箱内货物张贴危险品标志和标记外,在成组包装或集装箱外部四周还需帖上与箱内货物内容相同的危险品标牌和标记。   6.对美国出口或需在美国转运的危险货物,托运时应提供英文的“危险货物安全资料卡(简称MSDS)一式二份,由船代理转交承运人提供美国港口备案。危险货物安全资料卡需填写:概况、危害成分、物理特性、起火和爆炸资料、健康危害资料、反应性情况、渗溢过程、特殊保护措施、特殊预防方法等九项内容。   7.罐式集装箱装运散装危险货物时,还须提供罐式集装箱的检验合格证书。   8.对美国出运危险货物或在香港转运危险货物,还需要增加一份《国际海运危规》推荐使用的“危险货物申报单”。 多式联运的优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1)熟悉货柜规格、容积、重量。   (2)根据货柜尺寸,确定堆码的层次和方法,利用好空间,但不得超过规定的重量。   (3)查点货物有无短损。   (4)紧密、稳固,适当衬垫,减少损坏,视单件包装的强度决定堆码的层次。   (5)干货与轻货置上面,湿货与重货放下面。   (6)干湿货物同置一柜,用垫板隔离。   (7)避免柜内前后或左右轻重不均,关箱前,采取措施防止开箱时箱口的货物倒塌造成货损甚至伤人。   (8)制作装箱单要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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