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通关基本知识

时间:2023-05-19 15:34:17 | 作者:admin
进出口货物通关基本知识 货管监管:简称货管。是海关代表国家在口岸,根据《海关法》和国家其他进出口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合法进出境货物和运输工具的重要管理职权,也是海关完成征收关税、制止走私违法、编制海关统计等各项任务的基础。 货运监管的基本制度: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进行审单(申报)、查验、征税、放行构成货运监管既相互制约又相对独立的统一整体,是货管的基本作。 查验(检查):是以经过审核的单证为依据,对货主申报的内容进行直接实际的核实和查对,除有特殊规定准予免验者外,进出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均应接受海关的查验,它为打击走私违法情事及为征税、统计提供实际监管依据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单货相符:在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时,经查验货主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单证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相一致,习惯上称为单货相符。 单货不符:在办理进出口海关时,货主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单证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经核实不一致,习惯上称为单货不符。 放行:就是指对经过审单、查验、征税监管环节后已人备单货相符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签印放行的监管行为。 开验:海关在查验过程中。针对有些货物做细查细验时,进行内外包装开拆核实查证的行为。 开拆:海关在查验工作中,对需要重点查验的货物进行开箱拆包细验的监管行为。 重封:对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由于复查等原因需要再次施加关封的行为称为“重新加封”,简称重封。 关封:用于海关内部联系、交接有关单证所使用的印有“海关关封”字样,可以加封的信封。 关锁:一种用于对海关监管货物加封的金属制一次性使用的长条形封锁。 纸封:用于加封小件海关监管物品的纸质封条。 海关封志:加封海关监管物品的纸封在施封时,注明具体海关的称谓及年、月、日的称为封志。 签印: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根据不同的作业环节的内容,海关在有关的单证及文件上加盖不同印章的行为。 骑缝章:为了保证海关监管货物留存单据的完整齐全以及核对有关单证,在单据交接处所加盖的印章。 签字:办理有关海关具体手续时,经海关关员认可后在有关单证上签名批注的行为。 结关: 办结或暂时办结海关监管手续的行为。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是根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实行全面管理的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进出口贸易通关证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审核签发,从92年起,进出口许可证上各项标注中英文对照、商品名称、编码和计量单位,采用“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 三级管理:指进出口许可证的具体发证工作实行经贸部、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和省级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三级管理。 发证机关:具体指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对外经济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其发证机关为省级对处经济贸易厅(委局);另外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所属单位的发证机关为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 保函:是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 担保: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一定期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保证金:是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滞报金: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超期未报的,从第十五天开始海关所征收的延期未报罚金称为滞报金,日征收金额为进口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10元的免收. 报关期限: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 批文:指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根据不同经贸管理的内容,而向有关管理部门申领的进出口批准文件。 机电产品:是指使用机械、电器、电子设备所生产的各类农具机械、电器、电子性能的生产设备和生活用机具。 配额: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对一些商品在进出口数量上予以限制的方式。 配额管理: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管理的一种手段,国际间根据惯例和协定对一些商品在进出口数量上进行一定限制的管理。 自动出口限额:指出口国在进口国的经贸压力下,或为了维护出口价格的稳定,而自动限制某项商品对进口国的出口。 出口配额证商品:指在对外经贸活动中,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以内,对一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这种限制下的商品,对出口国来说就首先要领取配额证,而这些商品也因此称为出口配额证商品。 对台贸易:亦称直接对台贸易,指由经贸部批准和指定的有关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工贸总公司和其它公司可以直接和台湾省进行经贸活动。 转关货物:指经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进口货物可以转至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办理进口手续;出口货物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起运地办理出口手续后,再转运至出境地海关核查放行出口。转关货物向海关申报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接 载进口货物:是指境内汽车到口岸海关监管区接载由境外汽车载运进境后倒装的海关监管货物。 卸转出口货物:是指境内汽车载运至口岸海关监管区后倒装由境外汽车载运出境的海关监管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对进出境受海关监管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切货。统称为海关监管货物。 中转运输:常指商品运输在商业系统内的中间转运。即商品运输不直达目的地,须在中途变换运输方式或更换运输工具的一种运输方式。 承运:指运输企业承受托人委托运送货物的行为。 托运:发货人委托运输企业将一批货物支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的行为。 进出境运输工具:运载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境包括船舶、航空器、火车、汽车和其它运输工具。 进出境列车:是指进出关境的机车、客车、货车、邮政车、发电车、守车和轨道车等。 进出境汽车:是指受海关监管,用于载人或载货类进出境汽车,包括特种用车。 收取保证金制度:因国际市场的行情瞬息万变从而影响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合同往往不能按期履约,造成不能按期核销的,海关为了促进企业的进出口,对其进口料件征收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意其展期核销,并待核销结案后退还保证金。 案件移交登记制度:海关在后续管理的核销工作中,对发现的走私违规案件需交调查部门查处,在办理移交时,需将有关签情况进行登记并交调查部门签收,待查处后将以前调查部门反馈审理的结果在登记本上会签。 “三证”齐全销案制度:是指在海关后续管理中,生产企业填报的“销案申请表”或“核销表”和“登记手册”与进出口专用报关单进行核对,三者完全相符后予以办理销案。 海关查帐:指在海关后续管理工作中,对列为重点核销的工厂企业,工贸和外贸公司的合同,海关实行下厂、下公司查阅有关该厂和公司生产、经贸进出口活动的资料,单据和所有反映工厂和公司情况的帐册,在核帐册的过程中,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还可调阅业务部门的合同卷审查进出口发票、备货单、装箱单、来往函电及财会的帐册和原始记帐凭证、成本核算单等,查帐的方法主要有核对法、逆查法和盘存法等。海关在重点核销查帐后,要将查帐的全部情况,作书面的查帐记录,存入合同档案。 边角料:指加工生产企业,在生产制造产品的过程中,没有完全消耗掉的,剩余的料、件,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 加工生产企业:提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海关仓库:指权限于“进口商品在入库,存储和再出口时”免付关税,海关手续简便的仓库,如货物在国内利用或投放市场,则要办理报关和缴纳关税的海关手续。 合同备案:指经营单位或加工单位将对外签订的有关料件在进口加工及出口产品的合同在海关后续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立项登记建立专门的档案。这种情形称为合同备案。 帐册管理:指在海关后续管理工作中,对企业进口料件的生产加工成品的出口情况以及剩余残次、废料等建立详细的记录帐册,并定期查帐、核查和核销。这种管理称为帐册管理。 手册:指由海关核发用以记载海关监管内容的专门登记帐册。 四核五销:是指在海关核销工作中核进料、核耗料、核成品、核余料的四核制度以及对国家限制和国内外差价大的商品,逐合同核销;对一料多用、多料一用的商品,定期核销,对多道工序加工,环节复杂的原料,按耗料定额核销;对外贸(工贸)公司直属的加工生产企业,实行“单轨核销”,对外向型的乡镇企业则实行“对轨核销”。 自查自报:是指经营单位定期自查进口的料件、成品出口以及加工生产企业自查进料、耗料、余料和副次品,自查成品交货情况,加工生产企业应按合同进行自查并按合同将自查情况列表报送,经营单位核销员,由其将所报情况填制核销申请表连同“登记手册”和海关签章的出口报关单报送海关申请核销,经批准有进口经营权的乡镇企业经营的加工贸易业务,按规定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生产用车:指可以承运货物或可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车辆,包括大、中型专用运输车辆或人货车等。 生活用车:指为提供生活日常服务的载人为主的车辆,包括各类小轿车、吉普车、中小型客车等。 特种用车:指为某一特殊用途所使用的专用车辆,包括消防车、清洁车等。 单轨核销:是指海关只向经营单位核销,经营单位负责对加工企业的核销,并将加工企业的核销资料进行汇总,由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核销、补税手续。 双轨核销:是指海关分别向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办理核销补税手续。 重点核销:指海关在后续管理中对有下列青工的企业:1、只进口料件,不出口成品或多进少出;2、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3、国内外差价大的商品;4、市场畅销或不常见的商品;5、报高消耗定额的商品;6、余料、边角料和副次品过多或申报无剩余料件的商品;7、经营管理不善,各项制度不健全的;8、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工厂;9、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单位或有走私违规前科的;10、有走私嫌疑或有检举情况的,海关列为重点,对其进出口情况进行合面核查。 下厂核销:凡被海关列为重点核销的合同,按照实际情况由科级领导合理安排专人,在遵守各项海关外出纪律的前提下,下厂、下公司进行全面的核销工作。主要是查阅企业的有关帐册,并在需要时,调阅有关的文件、凭证、单据等,经查后,经办关员将查帐的全面情况,作书面记录,存入合同档案。 登记手册:根据加工贸易的不同性质和有关企业的性质,经海关审核备案后的每一个加工进出口合同或卡片以专用登记本的形式将合同以及合同中的进料和出口成品等一切进出口的情况详细登记在本上,这种登记本称为《登记手册》,海关据此进行监管。 专用手册:指海关根据企业使用大量消耗性料件的情况进行有重点的管理,特别是对属於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敏感性和内外差价大的商品,由海关核发专门的登记手册,对其进出口情况进行管理,这种手册称为专用手册。 重点物品管理手册:指海关核发的专用于登记企业进口的重点物品包括高档耐用办公用品,运输工具以及人命比较大的生产设备的登记手册。 内销比例:指经贸主管部门在批准企业成立时,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对其生产的商品以百分比划定出对外出口和在国内可以销售的比例,海关根据确定的内销比例办理企业产品的内销手续。 内销:对海关监管下的生产型企业,在经有关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对其进口料件加工制造的产品允许在国内进行一定比例的销售,可分为特区内销售和特区外销售,海关根据上述情况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征半税和全税。 转厂:企业间其中一个企业的加工成品是另一个企业的成品的加工料件,双方持各自的加工手册,分别填出口和进口报关单在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这种一出一进的结转情形称为转厂。 成品:指生产企业将有关料件经加工、装配、制造后所产生的能直接使用具有完整特征的产品。 半成品:指具有成品的形状特征,但是不能直接使用,还需经加工才能使用的产品。 装箱单:指载明每件包装货物的名称、净重、毛重、包装的尺码内容的单据。 专用仓库:由于商品性能比较特殊,单独储存,可以防止混存串味以保证商品质量。这种专门储存单项商品的仓库称为专用仓库,如粮食仓库、茶叶仓库等。 即期信用证:即信用证规定受益人签发即期信用证。另外信用证上规定免除受益人签发汇票权凭货运单据即可要求银行立即付款的信用证亦属于即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签发远期汇票者。进口商申请远期信用证之后,可以接获提示货运单据后的一定时间开始付款,或将提示的汇票加以承兑后,于到期日才付款,因此,远期信用证又称做有限期信用证或承兑信用证。 托收:是指银行根据其所收到的指示处理资金单据和商业单据,其目的是为了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以后或者按照其它条件交付商业单据。 光票托收:是指资金单据的托收,不附有其它的商业单据。 后续销案:指在海关后续管理工作中,对企业在执行加工贸易的合同其料件进口加工装配、制造和产品出口除去正常损耗以外海关进行核销后,情况正常进出平衡。这种结束合同监管的行为称做销案。 损耗率:指生产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根据正常的残次和损耗情况在核定单位产品的消耗和总耗料量后所确定,损耗的一定比率。 消耗定额:是指在生产企业现有的正常生产条件下,在企业内部平均设备状况和平均劳动熟练程度下,在一段时间内生产某单位产品所耗用原材料的样本平均值。 工艺定额:是指将产品的有效消耗和工艺性损耗视作为必要的原材料消耗,据此制定的定额。 有效消耗:是指构成产品净重所消耗的原材料。 工艺性损耗:是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由于工艺技术的需要,不可避免的原材料消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工业垃圾和边角料。 非工艺损耗:是指由非工艺性原因所造成的损耗,如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丢失,加工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废品、化验取样、试车材料等。 供应定额:是指在工艺定额的基础上,考虑非工艺性损耗因素(一般以材料的供应系数反映)所制定的定额。 原材料利用率:是指生产企业加工成品中包含原材料数量占加工该成品所消耗原材料的总耗量的比重指标,通常用百分表示,这个指标数值越大说明对原料的利用率越高。 海关确认消耗定额:是专用于加工复出口部分,属消耗定额部分免税,对超出部分按章征税,对边角料酌情估价、减、免税,对确无使用价值的工业垃圾免税。 1、企业申报:进出口企业可以采用委托报关单位制发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自行制发的方式,以EDI方式或者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向海关办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   2、海关审单:海关收到电子数据后,首先由计算机对数据进行检查,其完整性、逻辑性符合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的,转入审单中心人工审核,如不符合,则退回申报人要求重新填报。审核主要是申报的正确性、真实性的审核,主要集中于归类、价格、原产地、贸易性质及进出口管理条件,并计算相应税费;审核中如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时,海关可以要求申报人重新申报或者作出补充说明。   3、现场交单:经人工审单合格通过后,海关发出电子通知,申报人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到口岸现场办理交验报关单、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以及进出口的许可证件,并交纳关税、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或其它费用,方式可以采用银行交付、网上支付等。如海关确定查验的,申报人应按海关要求搬移、开拆货物,查验结束后,双方共同在查验记录上签字,如海关认为必要,也可径行查验。   4、海关放行,提取货物:海关收到税、费交纳完毕的证明后,签发货物放行单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以到码头或仓库提取货物,安排运输。   5、转关运输:如申报人希望在内地或者企业所在地的海关就近办理海关手续,可以在申报时提出转关申报(填制转关运输申报单),经海关审核同意,办理转关运输的手续,口岸海关将有关运输、货物等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至主管地海关,待货物运至指运地后再办理审单、交单、征税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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