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商品检注意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3-05-19 15:33:38 | 作者:admin
检验检疫商品检注意事项有哪些? 报检注意事项   1、 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5)、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6)、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7)、未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入境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检验检疫局出证索赔的;  (8)、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2、 报检证单的更改  (1)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A、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B、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C、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D、已撤销报检的。  (4)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单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5)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6) 报检人遗失检验检疫证单的,必须由报检人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报纸或刊物上声明作废,经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再重新签发。  3、 报检单填制说明  (1)报检单应由持有报检员证的人员如实填制,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报检的应加盖代理报检机构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印章。  (2)原则上一批货物填制一份报检单。入境货物一批指:同一合同、发票、提单;出境货物一批指:同一品名、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人。  (3)报检单填制应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涂改。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制的,应以“***”注明。采用打印或钢笔填制,字迹要清晰。  (4)任何人不得涂改已受理报检的单据。  (5)发货人/受货人:应按对外贸易合同的发货人或信用受益人填制;HS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所列货物的编码。报检数量:填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量,并注明货物计量单位的名称;报检重量:填申请检验检疫的重量,并注明净重/毛重和计量单位;货物总值:按合同、发票所列货物值填制,注明币种;检验检疫项目:对法检项目或合同约定项目逐条填制完整;申请检验检疫单证:准确注明所需检验检疫证书的种类。  (6)必须在报检人声明栏内签上报检员姓名。  4、 更改申请单填制说明  (1)、申请人:填报检单位,并加盖公章。  (2)、联系人:填报检员名。  (3)、原发证单:填明原发证单种类、编号及交还的证单正、副本数量。  (4)、货物品名及数量:按原发证单上所列货物名称和数量填制。  (5)、更改原因:详细注明需要改证原因。  (6)、更改内容:详细列出更改前和更改后的证书内容。  (7)、申请单其他栏目,也应如实填制。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 ——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 海关 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第一个步骤:报检   第二个步骤 :受理报检   第三个步骤: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个步骤: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对于合格的,有两种情形   1.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是同一个地方,那么就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2.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方不一致的,则开出《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买方检验权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权,它服从于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通常都在合同中对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作出规定,即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主要有以下五种做法: 1.在出口国产地检验。发货前,由卖方检验人员会同买方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只对商品离开产地前的品质负责。离产地后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 2.在装运港(地)检验。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离岸品质和离岸数量”为准。 3.目的港(地)检验。货物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到岸品质和到岸数量”为准。 4.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那些密封包装、精密复杂的商品。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检验,或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检验的产品,可将检验推迟至用户所在地,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明。 5.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按照这种做法,装运前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出口单据之一,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如经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且系卖方责任,买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直至拒收货物。 上述各种做法,各有特点,应视具体的商品交易性质而定。但对大多数一般商品交易来说,“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做法最为方便而且合理,因为这种做法一方面肯定了卖方的检验证书是效的交接货物和结算凭证,同时又确认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复权,这符合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对外贸易中大多采用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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