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货两用集装箱运输

时间:2023-05-19 15:18:01 | 作者:admin
车货两用集装箱运输 目前,在我国道路运输领域中,用来运输轿车的工具只有“轿车运输专用牵引车”一种,由于它车身较长,通过性能较差等特点,在运输中并不能很好地完成任务,例如像在云南、贵州、四川等一些山区城市,轿车就无法通过公路的方式来运输。  身为一名普通的、以集装箱运输为主业的货运公司的操作人员,或许有时会浮现出这样的念头:有没有一种集装箱,既能运输普通货物,又能运输轿车呢?一种新型的轿车运输工具——“轿车、普通货物运输两用国际标准集装箱”的问世,对此给出了一个满意的答复。车货两用箱的技术特点  “轿车、普通货物运输两用国际标准集装箱”(如图所示),是上海同泰货运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学君发明的一种专利产品。这种集装箱的箱体内部设有承载板,由驱动装置驱动,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由升降。承载板和箱体内部底板设有凹槽,该凹槽在装载轿车时下沉,可以降低轿车装载高度和减轻轿车在运输过程中的跳动。在承载板和辅佐顶下降回位之后,这种集装箱就变回与普通集装箱尺寸一样,可以装载同等数量的普通货物。  在装卸操作时,这种集装箱有一个突出的技术特点,即在箱子顶部设有辅佐顶,由驱动装置驱动辅佐顶,可在一定高度内自由升降。在海运船舱面、集装箱堆场堆垛或者从顶部吊装时,为保护露出在集装箱顶部箱框上的轿车车身,可以将辅佐顶升起,以满足实施多层堆放和从顶部起吊装卸的要求。  据介绍,这种集装箱可以放在宽度为2.4米,长度为7.2米、10.5米和15.5米等规格的“轿车普通货物运输两用车”及其牵引车上运载,7.2米规格的车型一次运输可以装运2台普通轿车,10.5米规格的车型一次运输可以装运4台普通轿车,15.5米规格的车型一次可以装运6台。由于装运汽车与普通货物动静皆宜,操作起来灵活、安全,可以广泛应用于公路、海运和铁路轿车运输领域。在交通运输中的替代性  据介绍,与以往的运输工具相比,这种集装箱在通用性和成本方面的优势非常明显。  第一,它适合山区装载运行,可以解决轿车不能通过公路运输到山区的问题;第二,它在卸去轿车之后,也能和普通集装箱一样运输货物,从而提高轿车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解决空车返回的难题;第三,集装箱内利于特殊装置,很好的固定住轿车,减少了轿车在运输途中的损坏;第四,集装箱设计合理,使装卸轿车过程简单,劳动强度相对减少;第五,与该集装箱配套的两用车、牵引车,一般比同种规格、型号的牵引车价格低20%—30%。  该集装箱不仅在铁路运输中可以取代“铁路轿车专用集装箱”,而且配合该集装箱的两用车、牵引车,在公路运输中可以替代目前的“轿车运输专用牵引车”,在远洋运输中,这种集装箱也可以取代“轿车运输专用集装箱”和汽车船。  例如,汽车船造价昂贵,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几家规模庞大的运输企业拥有,而且受轿车运输量的限制,有很大的局限性,有了“新型轿车、普通货物运输两用集装箱”,就可以在舱面上像堆放普通集装箱一样多层堆放,舱面利用率提高,运输企业再也不用花费巨额资金购置汽车船了。  根据发明者刘学君的对这种新型集装箱的应用效益测算,对轿车经营者来说,可以节省运输费用大约50%;对运输企业来说,可以提高经济效益30%—40%。此外,使用与这种集装箱配套的两用车、牵引车,和目前购置轿车运输专用拖车相比,也可以减少购置费用30%—40%。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对承运后的货物运输合同,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承运人不办理:a.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物资流向、运输限制和蜜蜂的变更;b.变更后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容许运到期限;c.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d.第二次变更到站。承运后发送前,托运人可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经承运人同意,货物运输合同即告解除。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内注明。办理货物运输变更或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规定支付费用。 1. 按件托运的零担货物,单件体积一般不小于0.01立方米,不大于1.5立方米。2. 单件最重一般不超过200千克。3. 货物的长宽高分别不超过3.5米1.5米1.3米,或根据承运人车辆条件确定。4. 一般不予受理零担货物运输的货物有:政府明令规定禁运限运的货物,如危险货物,易破损易污染易腐烂的货物及鲜活物品等。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蜜蜂;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的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到站无起重能力,而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 度超过9米的货物都必须按整车办理。 (一)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办理托运。   (二)在托运单上填写清楚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三)托运下列危险货物,应当持有关证件:  1、爆炸物品和需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品准运证或化学危险品准运证;  2、放射性物品,应当持有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四)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填写托运单,以防止混装而引发重大事故。  (五)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需提交生产或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货物鉴定表》,经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后办理运输。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1、车辆  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须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  按要求悬挂交通部门核发的危运标志灯、牌  2、从业人员  驾驶员  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押运员  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操作证(押运员证)  ●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具备哪些条件?  1、企业组织条件  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2、设施条件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且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有一定数量的封闭型车库;  租用他人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的,要签订一年以上的有效租用合同。  3、资金条件  除固定资金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除车辆本身外,须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金;  有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或主管单位的资金保证书。  4、车辆条件  拥有10辆或以上达到一级车况的专用运输车辆(自货自运企业及其它军工、民用通用航空等特殊部门除外);  持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与具备危运车辆维修保养技术条件的一类维修企业签订有维修保养合同;  车厢底板平坦完好,栏板牢固,铁制车厢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  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电路系统有电源总切断装置和电火花隔离装置;  车辆右后方悬挂有矩形标志牌,驾驶室顶部装置有三角形标志顶灯;  配有相应各种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散失等工具;  罐(槽)具有足够的强度,配备有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计、液位计、导静电带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体表面喷涂有明显标志;  罐(槽)外部附有可*的防护设施,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  罐(槽)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证,并定期请专家对罐(槽)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5、装卸机具及仓储设施条件  各种装卸机械、工具具有足够安全系数;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具,有消除产生火花的设施;  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危险货物的库、场或装卸现场,配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  库场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划定禁区,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库场配备有专职人员看管。  6、安全操作条件  装卸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槽),检修时不得动用明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必须采取相应的人身肤体保护措施;  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应分别清洗、消毒;  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档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能继续使用;  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不得混装;  7、人员条件  车辆驾驶人员须持有《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危运)资格证》;  装卸、押运、维修及管理人员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从业人员了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备的有关证件及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 (1) 包装牢固,物品衬垫材料充实,不易晃动、挤压;对于无外包装的货物,须有夹板、紧绳紧固防护。(2) 装载易碎货物原则上采用整批(车)运输,须拼装零星货物的,不得与怕湿怕热以及易燃、易吸收、易污染的物品混装;装载时小心轻放,注意标志严禁滚翻、重压。(3) 行驶时要匀带,不得紧急制动,避免剧烈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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