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零担货物的程序

时间:2023-05-19 15:01:31 | 作者:admin
托运零担货物的程序 托运办理程序: 零担货物的托运  (1)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由托运人填写“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运单”。运单填写必须字迹清楚。  托运人对货物自愿投保汽车货物运输险、保价运输的,应在运单中注明。  托运人注明的特约事项,经承运人同意后,承托双方签章生效。  (2) 零担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包装标准和要求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改善包装。对不会造成运输设备及其他货物污染和货损的货物,如托运人坚持原包装,托运人应在“特约事项”栏内注明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货损。  (3)托运危险物品时,其包装应严格遵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按承托双方协议办理运输易污染、易破损、易腐烂和鲜活物品,其包装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协议的规定。  (4) 托运普通零担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禁运、限运和贵重物品。  (5) 托运政府法令禁运、限运以及需要办理公安、卫生检疫或其它准运证明的零担货物,托运人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  (6)托运时,托运人应在每件货物两端分别拴贴统一规定注有运输号码的货物标签。需要特殊装卸、堆码、储存的货物,应在货物明显处加贴储运指示标志,并在运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货物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统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分局或铁路局承认也可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  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5.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1.联运方式的概念  陆空联运是火车、飞机和卡车的联合运输方式。简称TAT(Train- Air- Truck),或火车、飞机的联合运输方式,简称TA(Train- Air)。  2. 国内出口货物的联运方式  我国空运出口货物通常采用陆空联运方式。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而国际航空港口岸主要有北京、上海、广州等。虽然省会城市和一些主要城市每天都有班机飞往上海、北京、广州,但班机所带货量有限,费用比较高。如果采用国内包机,费用更贵。因此在货量较大的情况下,往往采用陆运至航空口岸,再与国际航班衔接。由于汽车具有机动灵活的特点,在运送时间上更可掌握主动,因此一般都采用“TAT”方式组织出运。  3.外运分公司的具体做法  我国长江以南的外运分公司目前办理陆空联运的具体做法是用火车、卡车或船将货物运至香港,然后利用香港航班多,到欧洲美国运价较低的条件(普遍货物),把货物从香港运到目的地,或运到中转地,再通过当地代理,用卡车送到目的地。长江以北的公司多采用火车或卡车将货物送至北京、上海航空口岸出运。  陆空联运货物在香港的收转人为合力空运有限公司。发运前,要事前与他们联系,满足他们对单证的要求,便于提前订舱。各地发货时,可使用外运公司的航空分运单,也可使用“承运货物收据”。有关单据上要注明是转口货,要加盖“陆空联运”字样的标记,以加速成周转和避免香港当局征税。 (1)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由托运人填写“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运单”。运单填写必须字迹清楚。  托运人对货物自愿投保汽车货物运输险、保价运输的,应在运单中注明。  托运人注明的特约事项,经承运人同意后,承托双方签章生效。  (2) 零担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包装标准和要求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改善包装。对不会造成运输设备及其他货物污染和货损的货物,如托运人坚持原包装,托运人应在“特约事项”栏内注明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货损。  (3)托运危险物品时,其包装应严格遵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按承托双方协议办理运输易污染、易破损、易腐烂和鲜活物品,其包装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协议的规定。  (4) 托运普通零担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禁运、限运和贵重物品。  (5) 托运政府法令禁运、限运以及需要办理公安、卫生检疫或其它准运证明的零担货物,托运人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  (6)托运时,托运人应在每件货物两端分别拴贴统一规定注有运输号码的货物标签。需要特殊装卸、堆码、储存的货物,应在货物明显处加贴储运指示标志,并在运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 第一条 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搬运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汽车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货物联运的适用本规则。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二)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三)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四)货物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五)站场经营人,是指在站、场范围内从事货物仓储、堆存、包装、搬运装卸等业务的经营者。(六)运输期限,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末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千米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七)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达成的协议。(八)搬运装卸,是指货物运输起讫两端利用人力或机械将货物装上、卸下车辆,并搬运到一定位置的作业。人力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内货物搬运除外)。 货物运杂费在货物托运、起运时一次结清,也可按合同采用预付费用的方式,随运随结或运后结清。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费尾数以元为单位,不足一元时四舍五入。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末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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