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谨记货物所有权
时间:2023-05-19 14:57:04 | 作者:admin
国际货运谨记货物所有权
海运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给货主的,表示何时收到某批运输货物、同时说明该货物将从某起运港运往某目的港、运杂费用由谁支付、货物交给谁等的书面凭证。有人认为,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杂费用,因此,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船公司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就可以万事无忧了。有些卖方当事人甚至稀里糊涂地认为,因为货物是买方租船订舱的,所以买方是托运人,买方因此就成了货主,船公司就应该向买方而不是向卖方签发提单,结果导致某些不法外商得以钻空子,不付货款就白白提走了货物。还有人据此得出一条错误的结论,FOB条款对于卖方的收汇风险很大,极易使卖方钱货两空。这种观点至今还在业内具有相当普遍的影响。
实际上,“货物由谁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只是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一种惯例,它主要是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在交货这一环节上各自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它与买卖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在FOB条件下,买方虽然充当了“托运人”(或称“发货人”)的身份,但买方在付讫货款以前并不是货主,此时的货主仍是卖方,也就是按买方要求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船公司、负责办理出口通关手续、负责支付货物的装船费用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的人。卖方一旦把托运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船公司,就应该毫不犹豫含糊、毫不迟延地向船公司表明自己堂堂正正的货主身份,免得贻误时机、给恶人以可乘之机,给自己的安全收汇造成风险。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卖方发运货物以后,可以不要求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提单。譬如买方是中间商,货物装船以后,中间商需要就缮制提单的某些特殊内容和要求直接向船公司“面授机宜”,而这些特殊内容和要求又不便让卖方知道,如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等。这种情况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卖方交货以后,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一份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卖方凭以向银行办理议付。买方付款赎单以后,再用承运货物收据向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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