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装运和转运

时间:2023-05-19 14:53:33 | 作者:admin
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和转运 A.分批装运 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运输条件和供需情况,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分批装运条款可笼统规定答应卖方分批装运,也可具体规定各批次的数量和装运的日期,即分期装运、后种做法对卖方有严格限制,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备期均告失效。 《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实示不准分批装运,可视作答应分批装运。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装货地点,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B.转运 转运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转船、转机以及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 经修订后于1993年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大大放宽了对转运的限制。按其规定,信用证来明确禁止转运,即为答应转运、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该禁止只对港到港方式中非集装箱化的件杂货、散装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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