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关系方法

时间:2023-05-19 14:48:14 | 作者:admin
国际货物运输关系方法 1.承运人(CARRIER)是指专门经营水上,铁路,公路,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交通运输部门,如轮船公司,铁路或公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等。它们一般都拥有大量的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运输服务。    2.货主(CARGO OWNER)是指专门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的外贸部门或进出口商。它们为履行贸易合同,必须组织办理进出口商品的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工作中的托运人(SHIPPER)或收货人(CONSIGNEE)。    3.运输代理的种类:   (1)租船代理。又称租船经纪人(SHIPPING BROKER),指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是在市场上为租船人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或为船东寻找货运对象,以中间人身份使租船人和船东双方达成租赁交易,从中赚取佣金。因此,根据它所代表的委托人身份的不同又分为租船代理人和船东代理人 。   (2)船务代理(SHIPPING AGENT)。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有船舶进出港,货运,供应及其它服务性工作等。船方的委托和代理人的接受以每船一次为限,称为航次代理;船方和代理人之间签订有长期代理协议,称为长期代理。   (3)货运代理(FREIGHT FORWARDER)。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转运,订舱等业务的人,主要有订舱揽货代理,货物装卸代理,货物报关代理,转运代理,理货代理,储存代理,集装箱代理等。   (4)咨询代理(CONSULTATIVEAGENT):指专门从事咨询工作,按委托人的需要,以提供有关国际贸易运输情况,情报,资料,数据和信息服务而收取一定报酬的人。 以上各类代理之间的业务往往互相交错,如不少船务代理也兼营货运代理,有些货运代理也兼营船务代理等。 1. 托运前的工作:在托运前必须将货物的包装和标记严格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国际货协和议定书中条,项办理。   (1)货物包装应能充分防止货物在运输中灭失和腐坏,保证货物多次装卸不致毁坏。   (2)货物标记,表示牌及运输标记,货签,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记号和号码,件数,站名,收货人名称等。字迹均应清晰,不易檫掉,保证多次换装中不致脱落。   2.货物托运和承运的一般程序   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向车站提出货物运单和运单副本,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车站接到运单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整车货物应检查是否有批准的月度,旬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日要车计划,检查货物运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如确认可以承运,车站即在运单上签证时写明货物应进入车站的日期和装车日期,即表示接受托运。发货人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入车站或指定的货位,并经铁路根据货物运单的记载查对实货,认为符合国际货协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车站方可予以承认,整车货物一般在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即为承运。发运零担货物,发货人在托运时,不需要编制月度,旬度要车计划,即可凭运单向车站申请托运,车站受理托运后,发货人应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进货场,送到指定的货位上,经查验过磅后,即交由铁路保管。从车站将发货人托运的货物,连同货物运单一同接受完毕,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时,即表示货物业已承运。铁路对承运后的货物负保管,装车发运责任。   总之,承运是铁路负责运送货物的开始,表示铁路开始对发货人托运的货物承担运送义务,并负运送上的一切责任。   3.货运单据   (1)国际铁路联运运单(INTERNATIONAL THROUGH RAIL WAYBILL),是发货人与铁路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它规定了铁路与发,收货人在货物运送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2)添附文件:我国出口货物必须添?quot;出口货物明细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出口外汇核销单"另外根据规定和合同的要求还要添附"出口许可证",品质证明书,商检证。卫生检疫证,动植物检查以及装箱单,磅码单,化验单,产地证及发运清单等有关单证。   4.出口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1)联运出口货物实际交接是在接收路国境站进行。口岸外运公司接铁路交接所传递的运送票据后,依据联运运单审核其附带的各种单证份数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遇有矛盾不符等缺陷,则根据有关单证或函电通知订正,补充。   (2)报关报验:运送单证经审核无误后,将出口货物明显单截留三份(易腐货物截留两份),然后将有关运送单证送各联检单位审核放行。   (3)货物的交接:单证手续齐备的列车出境后,交付路在邻国国境站的工作人员会同接收路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票据和货物交接,依据交接单进行对照检查。交接分为一般货物铁路方交接和易腐货物贸易双方交接。 不同的运输方式使用的运输单据各有不同。   一、海运提单(重点)   (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或 B/L)简称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海运提单也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据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取货物的凭证。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识记):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二)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以下是主要的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   (1)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轮船后所签发的提单。   (2)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2.根据提单有无批注条款   (1)清洁提单(名词解释)。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未加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加有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3.根据提单是否可以流通转让   (1)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写特定的收货人名称。这种提单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因此记名提单不能流通转让。   (2)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不指明收货人,只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这种提单无须背书转让,流通性强,风险大,实际业务中很少使用。   (3)指示提单。提单收货人栏内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示”字样,经背书后可转让给他人提货。目前使用最多的是“凭指示”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基本了解)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   二、铁路运输单据   1.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所使用的运单是铁路与货主间缔结的运输契约。该运单从始发站随同货物附送至终点站并交给收货人。   作用:铁路承运货物出具的凭证;是铁路同货主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用和处理索赔与理赔的依据。联运运单副本发还给发货人,是卖方向银行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之一。   2.承运货物收据   承运货物收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我国内地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地区的出口货物,一般多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承办。即签发一份承运货物收据给托运人作为结汇凭证。   三、航空运单   作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可作为承运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   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不能通过背书转让。收货人提货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   四、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许多负责进口采购或进出口业务的人员,都会抱怨进口原料和产品的周期很长。但问到他们为什么会这样长时,得到的答案又过于简单。往往是说,进口商、国外厂商或货代就是这样说的。而这种敷衍或推脱使得我们减少了对整个进口渠道进行改进的动力或机会。许多情况下,都是信息或单证滞后于供应链中 的实际工作步骤。如很多公司在向国外厂商订货之后,往往是被动地等待,特别是等货到达港口后好几天才得到货代或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可能有的公司会把这归结于货代或承运人的服务质量差,但仅此而已。事实上,我们在这里应更多地采取积极主动的办法:   ★ 通过对整个流程的了解,要求相关的服务商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所谓及时,不仅指等到每个步骤完成之后的信息通报,而是尽可能地要求渠道中的服务商或供应商提供事先的预报。如对报关的处理,较为传统的做法是等到货物抵达之后,从货代或承运人处获得了相关单证(装箱单和商业发票等),才开始报关的动作。结果是,有时由于单证的传递或对错误单证的更正处理时间延迟了报关的时间,必然产生了额外的仓储费用(许多的承运人和货代一般都提供免费存储的时间)和滞报金。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在货物抵达之前就从发货人那里取得相关的单证,从而使报关的动作更为从容。   ★ 对各个步骤的衔接事先做严密的计划(甚至时间表),同时对各方在其中的责任事先确定清楚。   ★ 与供应渠道的各个参与者共同压缩周期时间,直到供应商的生产周期。对整个国际货运(特别是进口业务)的周期时间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它的周期一般比较长,不稳性也相应地增加了。根据在以前对产品以及原材料库存控制的多数文章中,我们知道这种较长的周期及过大的不稳定性
  • 上一页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