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的常见法律风险

时间:2023-05-19 14:44:12 | 作者:admin
国际货运代理的常见法律风险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至少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纯粹的代理人身份    2.兼有代理人和经营人的双重身份    3.无船承运人或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    当前在青岛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企业最少也有上千家,它们都面对一些共同的法律风险。    二、法律风险   1.身份定位不清导致责任不清    目前许多货代企业混淆托运人、代理人、独立经营人的概念,如在代理过程中不是向货主收取代理佣金而是收取运费;以自己名义与堆场、报关行、其他运输公司签订有关委托协议;这极易被法院认定为具有当事人身份而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   2.滥用代理地位和权限或未尽代理职责    如甩柜或更改装运日期、没有取得全套正本提单或仅取得提单的传真件等等,或选择承运人不当。这很容易导致被货主索赔。   3.随意出具保函或草率签订相关协议   货代企业经常为货主出具盖货代企业公章的保函或在货主出具的保函上加盖货代企业公章,导致货代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在与堆场、报关行或运输公司签订的协议关于责任划分的约定不清,导致货代企业在向货主承担了相应责任后,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向过错方追偿。    4.频繁长期垫付运费    货代企业经常垫付运费。数额通常不大,但有少部分货主逾期拖欠。许多货代企业面对这种情况由于考虑到诉讼成本、维系客户问题而放弃权益。    5.员工频繁跳槽,客户流失   很多货代企业员工辞职后到其他货代企业工作或另起炉灶,造成客户流失。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辞职基本不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有加剧的趋势。    三、防范措施    1.严格界定代理身份,防止越俎代庖    在所有的代理协议和委托协议中明确界定自己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缩小责任范围。    2.恪尽代理职责    严格按照货主的指示进行操作并遵守海上货物运输的惯例,尤其要注意:选择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实际承运人并一定要保证取得全套正本提单。    3.审慎出具保函,完善合同条款,转移风险   对必须出具保函的情形,应事先取得货主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以备追偿。    在委托第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由于场装公司、报关报检行以及运输公司等的责任导致货主经济损失,货代企业均有权要求责任方予以赔偿。    4.尽量不垫付运费并在相关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    确须垫付的,应在代理协议中约定逾期支付或返还所垫付运费的违约责任,以约束货主违约。    5.完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对员工进行竞业限制。 货运代理业的营业税按照税法上的规定,其计税依据确实是所取得手续费收入。一般来说,代理单位应就取得的代理收入开具发票给被代理者,这样,就可以直接按照发票收入申报纳税了。但是在实际中,代理单位为了收回自己代理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将这部分费用支出一并在发票中收取,对此,当前税收上没有考虑这部分支出的扣除问题,也就是说,税法规定不能扣除包括运费,报关费,商检费等,还是要按发票全额征税。    对此问题的处理我觉得可以这样考虑:    1、将一些可以直接开给被代理单位的费用如运费,报关费,商检费等,要求开具被代理单位的名称,代理人先垫付,后再转给被代理单位,只就代理费等其他收入开票。这样就可以减少部分计税依据。    2、和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联系报告,要求按差额征税。有的税务部门可能会从实际出发,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同时也会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也许下次会重新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 货运代理人作为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作为委托人,货运代理人作为独立合同人对客户要求提供的服务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他要对与他共同履行合同的有关的承运人、二次货运代理人等的行为和不为负责。一般来说,货运代理人要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客户进行讨价还价,而不仅仅是收取佣金。例如,货运代理人充当委托人的角色,当其提供拼相服务和多式联运服务以及当他提供陆路运输并自己运输货物时。    作为委托人,他对第三方的责任、责任限制以及对货物的留置权和他作为代理人时相同。    当货运代理人充当委托人提供多式联运服务时,标准交易条款一般不适用。在无国际公约适用时,多式联运合同主要受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商会统一联运单据规则”制约。    在制定标准交易条款时,货运代理人享有相当大的契约自由以免除责任。否则,他们将不得不承担这些责任。在普通法系国家,作为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如当他自己承担陆路运输时)是“公共承运人”,并承担“严格责任”,即除非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货物固有的缺陷、不可抗力或其它根据普通法可免除责任的因素造成,否则他要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责。    在实践中,货运代理人通过在标准交易条款中规定非“公共承运人”来避免这种严格责任。此外,货运代理人总是保留接受或拒绝货运的权利而不是一概接受提供的货物,这一事实也证实了他们通常通常是作为私人承运人而非公共承运人。 对物资运输限制国务院在《关于物资运输限制暂行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具体项目有: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限制、鸦片、海洛英、吗啡等烟毒品运输限制;罂粟壳运输限制;麻醉药品国内运输限制;麻醉药品出入口限制;金属矿砂等运输限制;五金、电料建筑器材运输限制;杂铜运输限制;废钢运输限制;炸药运输限制;粮食运输限制;木材运输限制;内蒙古自治区物资运输限制等。    广州铁路局在1988年6月公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补充规定通知》中作了如下规定:    (l)需要政令运输证明的货物,只遵照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法令,并由铁路局转发后执行。    (2)需凭证明文件运输货物的办理手续:整车货物按物资归口单位审核盖章并经局、分局批准的《要车计划表》办理;零担货物凭物资归口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文件办理;其他货物(不论整车、零担)均应添附有关的证明(如准运证、检疫证、爆炸品运输证;枪支弹药运输证等)方能办理。   (3)凡运输毛、皮、角、骨等禽畜产品及活动物时,需提出当地县以上兽医检疫站签发并有效的“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疫证明”办理,其中活动物证明要在启运前三天以内开出;畜禽产品证明要在启运前五天以内开出才视为有效。凡运输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需提出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办理。以上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证明,均要随货同行。    但是伴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竞争的机会,因此,铁路在运输能力允许下,将同省市经委及各厅、局级主管部门协商拓宽政策的措施,托运上述归口限制物资的单位,托运前先与铁路部门联系,或许能得到放宽限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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