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CNF、CIF简介和区别

时间:2023-05-19 14:36:22 | 作者:admin
FOB、CNF、CIF简介和区别 三种贸易术语(FOB、CNF、CIF)简介和区别 一、 基本概念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它是一个简短的概念(SHORTHAND EXPRESSION),它确定了买卖双方相关费用、风险及责任的划分,以及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是贸易中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有关贸易术语的主要国际惯例 主要惯例有三种 A.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W.O.RULES 1932) B.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C.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通则》英文为INCOTERMS 2000,(ICC PUBLICATION NO.560) 国际商会简称ICC是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三个单词第一个字母大写. INCOTERMS来源于INTERNATIONAL COMMERICAL TERMS三个单词合并而成。 三、 当前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贸易术语惯例 ① 是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 1990》或《INCOTERMS 2000》 ② 国际商会于1919年成立,会员分布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全球具有重要影响的世界性民间商业组织,它是联合国的一个高级咨询机构,设立的目的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③ 中国于1994年11月获得国际商会成员国地位。 ④ 《INCOTERMS 1990/2000在世界上已得到广泛的承认,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合同及L/C中。 四、 FOB 贸易术语 1、 定义:FOB是FREE ON BOARD三个单词第一个字母的大写,中文意思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具体装运港名。 2、 适用运输方式:海运和内河运输。 3、 关键点:风险划分点,交货点,费用划分点均在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轮船舷(实际操作中为装到船舱内)。 4、 卖方的主要义务 A、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装船通知。 B、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商检证,原产地证等)办理货物出口手续(报关、出口订仓等)。 C、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实际为到船舱内为止)。 D、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已装船海运提单)。 5、 买方的主要义务 A、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货物价款。 B、 负责订舱或租船、支付运费(海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实际业务中买方告知卖方其在装运港的货运代理,并要求卖方向其订船,海运费为到付,由买方支付,通常买方支付的海运费较卖方自己订船要便宜10-20%)。 C、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配额在进口国同样由买方向国内行政机构申领)或其他核准证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D、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实际为装运港船舱内以后的) E、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6、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贸易合同中注明启运港:启运港应为海港或河港(南通、重庆港等为内河港) B、 贸易中要求卖方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风险和费用的转移点即为装运港指定的船舱内。 C、 船货衔接应在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空舱费,滞期费以及仓储保险等额外费用由谁支付。 D、 装运港的装货费由谁承担,即THC费用由谁支付,国际贸易原则为谁付海运费谁支付THC费用。 E、 和美国客户以及其他美洲客户订贸易合同时注意客户在确定价格条款中选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这个贸易惯例还是国际上通行的INCOTERMS 1990/2000这个惯例。因为同一个FOB术语两个惯例的解释不同,双方风险、费用、责任和义务都有很大区别。 F、 和客户协商争取其只能指定船公司或船代公司,争取货代由我方按排,目的港货代也应由我方货代指定,这样可以大大减轻贸易风险。五、 CIF 贸易术语 1、 定义:CIF是COST,INSURANCE,AND FREIGHT(…..NAMED PROT OF DESTINATION)三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组成,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实际为装运船舱内),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 适用运输方式:海运和内河运输,贸易国(货物最终运抵的海港或河港)。 3、 关键点:风险点、交货点在启运港船上,费用划分点至目的港港口船上。 4、 卖方的主要义务 A、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装船通知。 B、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原产地、商检证书等) C、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 D、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E、 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共同集货型是物流配送共同化的主要模式之一。是指由几个物流部门组成的共同配送联合体的运输车辆,采用「捎脚」的方式向各货主取货(共同集货),这种方式可以减少或避免车辆轻载现象,提高车辆的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但这种模式的发货仍采取分散向各客户送货的方式发货。 [日期:2015-01-29]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0次[字体:大 中 小] 时物流(RTL)是顺应新经济变革的当代物流理念,与现代物流理念区别在于,实时物流不仅关注物流系统成本,更关注整体商务系统的反应速度与价值;不仅是简单地追求生产、采购、营销系统中的物流管理与执行的 协同与一体化运作,更强调的是与企业商务系统的融合,形成以供应链为核心的商务大系统中的物流反应与执行速度,使商流、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四流合一,真正实现企业追求“实时”的理想目标。 ————————————————————————————–| 原运单号码 | |————————————————————————————–| 提出日期 | |————————————————————————————–| 受理变更序号 | |————————————————————————————–| 变更事项及原运单记载事项 | |————————————————————————————–| 托运人记事及特约事项 | |————————————————————————————–| 承运人记事及特约事项 | |————————————————————————————–申请变更人名称:      经办人:      电话:      地址:  〔说明〕  托运人在货物起运前,或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需变更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讫地点、运输时间、收发货人时,应填写本申请书向承运人提出(也可采用信函、电报等形式)。但是,在货物起运后,在可能的条件下,只允许变更货物到达地或收货人。  如承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日期、车辆种类和运行路线的,也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协商一致。  1) 港区生产设施  生产建筑  为水运企业进行主要生产工艺过程的建筑物。在港口中,如码头、仓库、货场、客运站、铁路、道路等;在修造船企业中,如船坞、船台、轮机车间、船体车间等。  辅助生产建筑  为水运企业辅助生产服务的建筑物。如港口的流动机械库、修理厂(所)、供应站、航修站、变电所、候工室、作业区办公室、消防站、通讯建筑及港务管理办公建筑等。  港区作业调度室  港口日常装卸作业、生产的指挥中心。其任务是根据国家运输计划,结合港口的具体情况,按任务轻、重、缓、急编制港口生产作业计划;合理组织和指挥船舶与港口的生产活动;协调船港作业,加强水运与其他交通运输和物资部门的紧密配合;及时处理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港口的生产潜力,多快好省地保证完成国家运输计划。调度室一般设在港口装卸作业最中心的位置,并装设有与各有关方面联系的有线和无线电话和各种先进的电子装置。  候工室  港口作业区工人交接班、候工、临时配工和休息的场所。一般设在前方仓库的后方或在工人食堂、浴室附近。  2) 港口集疏运设施  港区道路  港内通行各种流通机械、运输车辆和人行的道路。港区道路联系码头、仓库、货场、前后方之间和港内与港外之间的交通,为减少行车干扰,便利消防,港区道路一般布置成环行系统。在主要装卸区和车辆、机械行驶较多的地区,路面结构多用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铺面。  港口铁路  在港口范围内专为港口货物装卸、转运的铁路线路及设备。一般由港口车站、港区车场、码头线和库场货物线等组成。在作业量不很大、距路网上编组站较近时,港口车站可与之合并;如作业量较小,车流性质较单纯时,港口专用线可直接与路网上的编组站或其他车站相连接。  港口铁路专用线  不包括在铁路网的线路之内,而以轨道与铁路网的线路相连接,直接伸入港口(码头和库场等)的线路。专用线可衔接货物站、区段站、或编组站,根据地形条件,也可衔接与中间站或站与站间的线路上。  码头铁路线  码头上直接为船舶装卸服务的铁路线。线路的布置取决于码头的位置和形式、机械设备的类型、货物的种类和性质、直取作业比重等。对于直取作业量较小,一般可设一股铁路线;如码头泊位数较多,为了能由各个泊位取送车辆而不须一次将整个码头上的车辆都取走,应设两股码头线,并在一至两个泊位之间设渡线;如码头很长,泊位数多,可设三股码头线。但这种方式比较少,容易引起作业混乱。  中央政府所属港口是指港口的所有权属于中央政府的港口。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中央政府对港口具有所有权,并负责港口的建设与维修。同时港口的经营管理机构一般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一个部门的形式存在。它没有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港口的收支直接构成中央政府收支的一部分。港口所需的资金由中央政府提供。港口当局的主要成员也是由中央政府任命。港口的重大决策中央政府或议会根据有关法律作出。在这种港口内,港口的生产业务由中央政府的某个部门或港口的承租人或私人企业来经营。我国传统上的港口就是这种所有制形式,前苏联的主要港口和英国前港口委员会所辖的港口都是这种中央政府所有制的港口。  这种港口所有制形式有利于港口建设和经营资金的筹措,也有利于政府有效地推行国家的港口政策,从而保证港口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国家还可以统筹考虑港口与内陆运输之间的联系。然而,由于中央政府一般远离港口所在地,无法及时地、有效地了解港口的情况,因而其作出的决策不一定适合港口的实际。在港口的管理中往往会出现官僚主义。加之,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港口容易受到中央政府的过多干预(有时这种干预是盲目的),在经营上缺少足够的自治权,使得港口生产和经营僵化,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因而这种所有制形式的港口在世界上已经不多了。目前,我国除秦皇岛作为国家的重要能源码头仍是属于交通部代表国家所有和管理外,其他港口均已下放,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港口。  地方政府所属港口  与中央政府相对应的是地方政府所属港口,其中一种典型的港口是市属港口。地方政府所属港口是指所有权和管理权属于港口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所在城市的市政府的港口。港口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地方议会或市议会。对于市属港口,市议会中有一位议员专门负责港口的有关事务。在各个不同的港口,市政府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但通常市政府负责港口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并向用户提供港口的设施。这种所有制形式下港口的经营(港口当局层次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地方政府直接经营,这种港口一般没有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其收支是市政府收支的一部分。港口的重大决策需要由地方议会根据有关的法令来作出。港口建设和经营的资金需要由地方政府来提供,港口的经营和管理机构的成员要由地方政府来任命。另一种经营的形式是由独立港口经营机构来经营。该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但不管是哪种形式,港口都是属于地方政府所有,是公有的港口。荷兰的鹿特丹、阿姆斯特丹,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德国的汉堡都是市属港口,而美国的多数港口是州政府所属港口。  公共自治港口  公共自治港口是指由专门立法所建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所拥有的港口。在这种专门的立法中,规定了该团体(法人)的地位、任务、权利、义务和限制。这种港口的经营管理机构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董事会,其成员部分是由中央政府任命,部分是由港口的用户选举产生。董事会主席一般由中央政府批准。通常由董事会任命一位港口总监来负责港口的日常活动。他是港口管理中的最重要职务。他既是董事会与管理人员之间的桥梁,又是港口管理的各部门与港口内各服务公司之间的协调人。  股份制公司港口  所谓股份制公司港口是指港口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属于私人公司的港口。这种港口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发行股票。其重大决策由董事会作出,并由总经理来实施。由于港口具有较强的社会效益,而作为私有制的公司而言,其经营目的就是获取最大的利润,因而两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矛盾。在多数情况下,这种形式所有制的港口也同样地受到政府的种种约束。  港口政策  是一国政府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的某一个目标对本国港口的态度、方针和措施的总和。港口政策的主体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地方政府。对港口性质和地位的认识是影响港口政策制定的关键因素。  港口政策制定原则  政府在制定港口政策时一般都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①国家安全政策;②港口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③保护本国港口原则;④鼓励有序竞争,反对垄断经营;⑤环境保护以及与城市协调发展原则。  港口政策内容  港口政策包括了政府对港口发展采取的投资政策、财务政策、价格政策等。国家的投资政策包括:港口投资总量及其在各个港口之间的分配比例政策;国家直接投资与国家引导投资政策等。国家的财政政策包括:税收政策;港口的补贴政策;国家信贷政策等;国家的港口价格政策是指政府对港口价格制定引导、限制和规范等方面的政策。  作为国家的运输政策的一部分,港口政策同样具有其政治倾向,它反映了政府在制定港口政策时对港口的根本看法。政府的港口倾向具体地可分为保护主义倾向和政府部干预倾向。  港口政策的内容应该以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基础,结合港口发展的特点,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港口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港口当局辖权种类  根据港口当局被授予辖权大小的不同,世界港口可以划分为基础设施港、设备港和服务港。在不同辖权模式下,港口行使着不同的职能。  所谓基础设施港,是指港务当局从事港口的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经营活动,并代替国家行使港政和航政权力,但不参与港口业务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港口业务的生产和经营由港口内私营企业来承担。目前,西欧大陆的主要国家,日本、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多数港口都是这类模式。  所谓服务港,是指港务当局不仅提供港口的基础设施,还提供诸如货物装卸服务和货物的港内搬运和处理等业务的服务。港务当局不仅要从事港政和航政,还从事港内的各项业务活动。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港口都是这类性质。另外,如以色列港、新加坡港和非洲多数港口的港务当局都属这类性质的港口机构。英国、爱尔兰和丹麦的部分港口也属于这类性质。  设备港是界于基础设施港和服务港之间的又一种港口辖权形式。在这种形式的港口内,港务当局不仅拥有港口的基础设施,还拥有部分或全部港口的岸上设施。港务当局拥有这些机械和设备,但并不直接从事港口的生产业务活动,而是将港口的岸上设备和机械与港口的其他基础设施一起采用租赁的形式给私人企业使用。港务当局从中收取租金,并以此作为其重要的经济收入的来源。目前,英国的伦敦港、布里斯托尔港和法国的勒阿弗尔港等港口属于这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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