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的协同化发展
时间:2023-05-18 17:24:22 | 作者:admin
实时物流战略的协同化要求利用先进的通讯信息技术,以客户为核心,从系统的角度对整个供应链中的功能、资源、信息、网络要素和流动要素等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评价,进行一体化的协同,构成一个电子商务供应链网络,促成供应链向动态的、虚拟的、全球化的方向发展,从而达到利用整体优势最大可能地降低物流成本、满足客户需要的目的。
1、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协同化的目的是强化整个供应链中各要素之间的联系,最终实现物流系统的整体最优化。没有经过协同的供应链各要素都以本要素为单位进行最优化,使得各要素之间供应链内部联系外部化,由于效益背反(Trade-Off)原理,各要素独立存在时各自的目标所存在的相互冲突,将会导致更大的物流成本。
2、协同化的内容应保持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与外部企业的协同,具体包括本企业与客户的战略联盟、本企业与合作伙伴的战略联盟等;第二层次是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内部实时物流系统与其他经营管理系统的协同,像物流系统与营销系统、客户系统、财务系统以及人事系统的协同等;第三层次就是实时物流系统内部各功能环节的协同,如运输要素与储存要素的协同、装卸要素与分拣要素的协同、流通加工要素与包装要素的协同等。
3、无论是哪种层次的协同,信息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在实时物流战略的协同化运作中信息协同是最关键的环节。信息协同要求以客户为核心的供应链中所有的环节实现信息内部处理同步化及信息链接无缝化,通过信息平台的建立和业务流程的再造,内部实现信息集成和同步处理,并与客户之间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共享,从而使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在极短时间内几乎同步对客户的要求做出反应。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第三方物流保险可以分为物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标的,就是指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来说,物流货物保险的标的是货物的实体财产利益,物流责任保险的标的则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虽然可以具体化为一定数量的财产性利益,但其本身并不是基于货物而产生的。实践中,认清物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甄别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法律责任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双轨并行”的物流保险基本形态及其法律关系。
1.物流货物保险
从法律上讲,物流并不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委托方(第一方或第二方)手中,委托方对货物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故其须对货物损失的风险负责。货物所有权在第一方和第二方之间的转移,决定了由谁来办理保险;但是不管委托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保险义务,均与第三方的物流企业无关。以CFR贸易方式为例,货物风险在买卖方之间的转移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此时为了转嫁货运风险,一般应由买方(表现为第二方)办理保险。第三方物流企业既不承担货物的保险义务,也不负责赔偿货物损失的风险。归根到底,第三方物流企业不是物流货物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物流责任保险
当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时,按照保险法代位求偿理论,货物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货物所有权人的同时便取得代了位求偿权。基于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可以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降低自身责任风险,一般会选择投保物流责任险。物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人)均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责任保险的标的不是货物实体财产本身,货物的所有权人自然也不是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二)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及其法律关系
1.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之一: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兼业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一般而言,保险兼业代理人都有与其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很多传统的货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进出口代理企业拥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书”,这些企业在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继续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此时的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为货物所有者的第一方或第二方企业,保险人为保险公司。与物流货物保险基本形态下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与投保人订立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仍由保险公司承担。
2.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之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
这种形态的物流货物保险起源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委托卖方办理货运保险的CIF、CIP等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之间互相委托办理货运保险是经常的事情。如前所述,在CFR贸易方式下,原本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但实践中出于贸易的方便,买方往往委托卖方在装船的同时为其办理货物保险事务,因此出现了CIF的贸易方式。在CIF的贸易方式下存在着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与受托人(卖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是以卖方为投保人、买方(或其他的保单背书持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
实践中又出现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保险的做法。例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为货物所有权人提供出口清关、安排运输等物流服务时,往往还代客户进行投保。这种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与保险经纪关系极其相似。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保险时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或卖方)与受托人(第三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是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投保人、委托方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由货物所有权人承担。
只有投保物流责任保险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才是保险关系中的被保险人。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须承担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投保物流货物保险时的各种情形,包括货物所有权人直接投保、第三方物流企业兼业代理保险以及其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等各种情形,第三方物流企业均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亦不应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明确这一点,对认清物流保险实务中的若干误区有重要的作用。
(一)与托运人之间可能产生的风险
1.货物灭损带来的赔偿风险——对物流安全性的挑战
包括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可能发生的环节主要有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和配送环节。发生的原因可能有客观因素,也可能有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主要有不可抗力、火灾、运输工具出险等,主观因素主要有野蛮装卸、偷盗等。
2.延时配送带来的责任风险——对物流及时性的挑战
在JIT原则的要求下,物流企业延时配送往往导致客户索赔。从实践中看,客户索赔的依据大多是物流服务协议。也就是说,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的是违约赔偿责任。
3.错发错运带来的责任风险——对物流准确性的挑战
物流企业因种种原因导致分拨路径发生错误,致使货物错发错运,由此给客户带来损失。一般而言,错发错运往往是由于手工制单字迹模糊、信息系统程序出错、操作人员马虎等原因造成的。由此给客户带来的损失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责任。但同时,物流服务协议中往往还约定有“准确配送条款”,因此客户也可以依据该条款的约定提出索赔。此时便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得享有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的选择权。
(二)与分包商之间可能产生的风险
1.传递性风险
传递性风险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能否通过分包协议把全部风险有效传递给分包商的风险。例如,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协议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500元,但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分包商签订的协议却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100元,差额部分则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买单。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分包环节造成的货损并没有过错,但依据合同不得不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于目前铁路、民航、邮政普遍服务等公用企业对赔偿责任限额普遍规定较低,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选择由公用企业部门分包时将面临着不能有效传递的风险。
2.诈骗风险
资质差的分包商,尤其是一些缺乏诚实信用的个体户运输业者配载货物后,有时会发生因诈骗而致货物失踪的风险。
(三)与社会公众之间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
1.环境污染风险
第三方物流活动中的环境污染主要表现为交通拥堵、机动车排放尾气、噪声等。根据环境保护法,污染者需要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交通肇事风险
运输司机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其所属的物流企业承担。
3.危险品泄漏风险
危险品物流有泄漏的风险,随时会给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这一点值得从事危险品物流的企业警惕。
1、物流管理的标准化。
应该在一个统一的品牌下设置以业务流程为导向的组织机构包括机构名称、岗位编制、职责的标准化,企业标识、着装的统一等;
建立规范的目标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管理制度,在企业内部遵循ISO、IEC、ITU等国际先进标准。
2、物流业务的标准化。
有关第三方物流的专业术语、业务种类、服务内容、计量单位、基础模数等方面的标准化;
物流客户服务合同、物流合作伙伴合作协议、物流单据、标签、管理报告的标准化;
物流业务统计指标、关键绩效衡量指标的标准化;
客户开发、项目组织、客户服务、成本结算等业务流程规范化;
运输、储存、配送等操作流程与作业行为规范化。
3、物流网络的标准化。
物流中心、配送中心设立原则、选址、规模、设施布局、设备配置、标识的标准化;
物流运输车辆、配送车辆选型、尺寸、载质量、车厢、标识的标准化;
物流包装、托盘、运载容器、装卸搬运工具的标准化。
4、物流信息的标准化。
物流信息系统的客户编码、货品编码、物流容器编码、位置编码(地点、储位等)以及订单编码的标准化;
物流信息系统的文件格式、数据接口标准化;
EDI、GPS等相关代码的标准化。
要实现“实时”这个目标,就要实现物流接口的无缝化对接,不仅对整个物流网络中的功能环节要素,流动实体要素,生产要素,还要对机制要素进行内部和外部链接,使物流系统成为一个无缝链接的整体。在实际物流作业中,经常运用到的无缝化对接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实现物流功能环节无缝对接的直接换装;实现运输载体无缝对接的多式联运。
1、各个物流功能环节的无缝对接———直接换装(CrossDocking)
“直接换装”指物品在物流环节中,不经过中间仓库或者站点,直接从一个交通工具换载到另一个运输工具的物流衔接方式。在国外,“直接换装”已经被广泛使用,最主要的是使用于先进的配送中心。在配送中心的一侧———进货门,一组工人负责进货,将货物放在托盘上,直接搬运到为分拣环节准备的货架上。第二组工人负责分拣,将分拣后的货物搬运到为运输环节准备的货架上。第三组工人则从配送中心的另外一侧———出货门,将货物直接运输到配送中心外最终的零售商或客户。“直接换装”意味着:货物从进货门运进配送中心后,几乎不做什么存储,很快又从出货门运出。“直接换装”使得物流所关注的焦点从供应链转移到需求链上。例如,零售商或客户实现按照自己的补给需要向配送中心订货,配送中心汇总订货单集中进行订货。从产品的产地到产品的销售地,“直接换装”使得零售商或客户的供应链变得更加通畅。“直接换装”减少了中间环节多余的存货和相关作业,从而降低了直接成本。同时,由于“直接换装”加速了货物的流动,既降低了货物的有形损耗率,也降低了货物的无形损耗率,进而降低了间接成本。“直接换装”实现物流各个功能环节无缝对接的同时,也促进了客户与第三方物流服务商之间实时地通过网络进行信息沟通,提高了物流作业的效率,加速了整个货物的流程。
2、运输载体的无缝对接———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MultimodalTransport)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物流组织形式。它通常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无缝地对接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和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物流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实施。
多式联运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实现了货物在载体之间的无缝对接,为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和客户带来了很多的好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简化了托运、结算及理赔等相关物流手续,节省了人力、物力和相关物流资源。
缩短了货物运输时间,减少了库存,降低了货损货差事故,提高了物流的服务质量。
提高了物流管理水平,实现了物流资源利用的合理化。
其他好处:对于客户而言,在国际物流中,采用多式联运可以尽快获得相关单证,从而提前了结汇时间,加速了资金的周转;对于第三方物流服务商而言,则拓展和延伸了自己的物流服务功能领域和地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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