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代理]世界各国货代管理

时间:2023-05-18 17:18:12 | 作者:admin
  国际货运代理业虽然已有60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目前国际上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有的称之为“通关代理行”“清关代理人”,有的称之为“船货代理”,我国则称之为货运代理。同时,由于各国货运代理业在部门设置、分工、职责上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对货代业的管理也千差万别,没有一个统一模式。   新加坡   新加坡的航运管理被置于贸易工业部和交通部的管理之下。交通部下设海运和港口局(MPA),负责处理港口和海运方面的管理和技术问题。贸易工业部发展委员会(TDB)负责处理航运的商贸问题,其中货代方面的管理也被包括在内。   韩国   1997年7月以前,韩国的货运代理和航运企业由海运港湾厅管理,空运由交通部管理。各行业都有各自的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运作。1997年7月之后,韩国政府进行了机构改革,其中,国际货代和空运货代合并为一体统一由城市建设交通部管理,航运企业归属海洋渔业水产部管理(原来的海运港湾厅归属到海洋渔业水产部)。由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与国际货代没有区别,在韩国只要有货代营业执照,均可以从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签发全程联运提单。   日本   日本的货代业与航运业均由运输省管辖。日本的运输省是一个综合性部门,内设有铁道局、航空局、海上交通局、运输政策局等,各局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单位。其中,航运业由海上交通局管理,货代业由运输政策局管理。在日本设有货代协会(JIFFA),有240多家会员,负责信息收集、市场调查方面的工作。1990年日本实施了专门的货代法,成为日本货代业管理的法律依据。   德国   经营货代业务或船公司要在市商会和驻地管辖派出所登记,没有具体的部门进行行业管理,主要由行业协会负责。如汉堡有汉堡货代联合会(VHS),其颁布的货代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所有货代企业具有约束力。在船代方面则有VHSS。这两个组织均是法律注册的组织。   加拿大   加拿大的贸易运输是全面放开的,在海运业务方面,政府只负责制定基本规则,不进行具体管理。其中,货代、船代业务都由私人经营,依据普通的商业和税收政策管理。运输部门只负责海、陆、空及干线国道运输的安全,和全国交通运输设施的宏观管理,不干预商业操作。   比利时是个小国,货运代理、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集装箱运输等事务都由运输部管理。行业协会纯属于自律性质,没有实际管理权限。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国家对货代业的管理是在充分的市场机制上进行的,且货代企业绝大多数是私营企业,行业管理手段也只是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实行宏观管理,值得我国货代业参考。   国际 海运 税收管理   根据《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人征税办法》(财税字[1996]087)(以下简称《征税办法》)的规定,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团运藏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人、所得应在中由进行纳税。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包话实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承租船,以外国由东为纳税人;中国租用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司为纳税人;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其他外国籍船舷,以其 船公司 为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为收人总额的3%,企业所得税为收入总额的1.65%。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国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以及国际 海运 业对外支付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自家外汇管理局2001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 海运 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2年5点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负责向取得船舶运输收入的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支付运费的单位或个人为外国公司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家船舶代理公司、 国际货运 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对外支付运费前,以对外支付运费总额为应纳税入总额,按照规定的税串直接从纳税人的运费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向地方税务局报送(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   按照我国同其他田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议以及英他有关协议或换文,外国公司可以享受减税或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外国公司船船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人免征营业税证朗表),并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末申增免税或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外国公司不能及时提交免税证明的,应先按规定交税,待取得免税证明后再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在 国际贸易 出口项下向外国公司支付运费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不能按要求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不得对外付汇。根据《税牧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末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末扣、应收来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无船承运人税收管理   根据《国际梅运条例》及有关规定,中国企业法人和境外国际船船运输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无船承远业务,应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谓材料,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0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谓办理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事宜、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对于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按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交税还是按营业税服务业锦目(税率为5%)交税的问题,一时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认为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交税的人认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是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贷载,签发自己的 提单 或运输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责任,从事的是运输经营活动。因此,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交税。   认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交税的人认为,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虽然无船承运人在无船承运业务中担当承运人的身份,但并没有从事税法规定的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人在其经营活动中只不过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承运人的名义签发 提单 。其取得的收入虽然称为运费,但其实际所得仍然是提供运输经营的组织活动所取得的服务费收入,不管这种牧入是代理性质的服务费收入还是其他性质的服务费收入。因此,无船承运业务仍然要按照服务业税目征税。   随着货运代理人规模的不断增大、实力的不断增强,其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展。有的货运代理人除从事贷运代理业务之外,还从事运输、仓储等经营活动。这些经营活动虽然都征收营业税,但属于不同的营业税税目,税率不同。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货运代理人应将各种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别核算,避免因会计处理不当而造成多交税款的结果。   另外,如果货运代理人从事财产租货、货物运输或仓储保管或等经营活动,应注意缴纳印花税。租赁机动车辆、机械设备、船舶等的,应按财产租赁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从事货物运输的,应按货物运输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应按仓储保管合同的干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对于不开立合同,只开立单据,或者合同不规范的,应按实际计算金额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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