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代理]国际贷代提单流通程序
时间:2023-05-18 17:18:05 | 作者:admin
国际贷运代理(Freight Forwarder),在国际运输中以称为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ed Common
Carrier, 简称NVOCC),隶属于承运人之列,只是没有自己运作的船舶,既然是承运人,那么其出具的货代提单Forwarder’s House B/L与一般的海运提单没有区别,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应,其运作流程是:
1、货主向货代定舱。定舱时,S/O上面的SHIPPER为实际货主,CONSIGNEE为实际的收货人。
2、货代再向船公司定舱。定舱时,S/O上面的SHIPPER为货代,CONSIGNEE为该货代在目的地的代理。
3、装船后船公司签发提单给货代,业界称船公司的提单分单,即MEMO B/L。同样,MEMO B/L上的SHIPPER为货代,CONSIGNEE为该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
4、货代再签发自己的提单给货主,业界称货代的提单为主单,即HOUSE B/L。
5、货代将MEMO B/L寄给其目的港的代理,或者货代用电放方式将货物直接放给其目的港的代理。
6、货主将HOUSE B/L送交其国外的买主(CONSIGNEE)。
7、国外CONSIGNEE拿着HOUSE B/L向该货代在目的港代理办理提货手续。
8、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持MEMO B/L或凭电放通知去当地船公司办理D/O(DELIVERY ORDER),然后,将D/O交给国外CONSIGNEE。
9、国外CONSIGNEE持D/O去船公司指定堆场提取货物。
货代在国外有自己的网络时,就可以签发HOUSE B/L,一方面可以不让船公司知道真正货主的身份,另一方面,也可以赚取更高的运费差价,无论是运费到付还是予付。当然前提是货代在目的地或其邻近地区有分支机构或可靠代理来替他们处理换单,收取运杂费用及与收货人联系等事宜。
货运常识和货运业务解释
货运常识
1、常用名词解释
托运:指发货人要求铁路运输部门以某种形式完成其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
承运:指铁路运输部门接受发货人的委托,代为运输货物并承担某些责任的过程;零担和集装箱
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时起,即为承运。
托运人:委托运输的一方即为托运人。托运人可以是企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承运人:承担铁路运输任务的一方即为承运人。
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货物运单。
2、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
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以下方面:
托运人有需要运输的货物;
承运人能够提供托运人所要求的运输工具;
该货物运输不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或是能够提供所需的材料,证明允许运输;
发站能够办理该种货物的运输;
到站能够接受该种货物的到达。
3、货物运输的种类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
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
一件体积最小不能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
蜜蜂;
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一件货物重量超或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4、货物按一批托运的有关规定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货物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统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分局或铁路局承认也可按一批托运):
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
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5、铁路货物运输服务定单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定单(以下简称运输定单)在铁路运输企业办理货物运输和运输服务时使用,
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分为整车货物运输和零担、集装箱、班列运输两种。运输定单具有运输服务项目选择、保价和运力安排的功能。
运输定单由铁路承运人在车站受理窗口或交付窗口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服务项目栏由托运人、收货人自愿选择。
托运人要求货物运输和货物运输服务时,应填写运输定单选择服务项目。承运人对内容进行审核,按定单所提要求计算各项收费并填写保价金额。在实施铁路货物运输时,托运人还应按批向承运人递交货物运单。
6、保价运输
a、货物保价运输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只保其中的一部分。
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报价金额。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应分项填记品名和保价金额,保价费分别计算。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以概括名称托运或品名、规格、包装不同,不能在货物运单内逐一填记的保价货物,托运人须提出物品清单。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
7、货运手续一次办理
为解决货场在货物承运、交付手续繁杂,多窗口、多层次办理的问题,方便货主,简化货运手续,各货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费率、统一收费,统一对外实行一条龙服务。对货物受理、承运、交付的票据手续,在货场营业室内分发送和到达窗口一次办完,货主或其托运人在窗口一次交清全部费用,为货主提供多种形式的全过程或单项服务。
8、托运和承运的一般程序
第一步:了解该站的性质,看自己所要托运的货物有无限制。
第二步:申报计划。申报计划有两种形式,一是月计划,二是日常计划。
第三步:进货。在计划得到批准后,可以向车站提出进货的要求,并申请货位,得到允许后,即可进货。
第四步:报请求车。在货物准备齐了,按批准的月计划和日常计划,每个车皮要提交一份填写好的货物运单,申报日请求车。
第五步:装车。空车皮送到装车地点后,车站即应迅速组织装车。由托运人组织装车的,托运人也应及时组织好,保证快速、安全装好车。
第六步:运送。车辆装好以后,铁路运输部门及时联系挂车,使货物尽快运抵到站。
第七步:交付货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凭有效证明文件领取货物。
1、订舱截止时间
2、正确资料提供截止时间(美国线)
3、重箱进码头截止时间
4、申报截止时间
5、报关截单时间
6、码头截单时间
船舶超载时,以上时间可能提前。
截单时间举例
船名 CHUAN HE 航次 095E
订舱截单 申报截单 核对提单通常未作规定
星期二 11:30 星期二 17:00
码头截箱 海关截单 码头截单
星期三 14:00 星期三 15:00 星期四 10:00
[案例]
我有个朋友,是做笔记本生意的,最近碰到了一个这样的问题,很棘手。请大家看看有什么好的办法:
最近他和GREECE的商人签了一单,报的是FOB 的价格,货代是客户自己找的,伏款方式是L/C交货期是六月五号,信用证已经到了,但是偏偏有一条,必须由客户指定货代出货。(这是不是个陷阱?)
可是货准备好了,订舱发现6、5号以前货舱已满,和客人商量是否可以腿后到6。7号,客人同意倒签(哪位可以解释一下这个名词?)可是昨天突然通过他的货代通知卖方,不要订舱了,也就是不要这批货了,可是这个信用证是不可撤消信用证,怎么客人说撤就撤,真是太欺负中国人好说话了,大家有没有什么良策,教训这个国际骗子,我觉得这个客户是蓄意的。总不能白白看到4万美金的货款就这样烂在仓库呀。
[分析]
问题所在:
第一、对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和INCOTERM术语不熟,以致于在收到信用证时没能考虑到FOB条件下交货且由客户指定货代出货中所面临的风险,因而没能和客户就这一条款进行修改及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二、没能处理好与货代的关系,并且在订舱的工作上严重失误;
第三、不可撤消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诸当事人(开证行、申请人及受益人)同意,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不得对信用证作片面的修改或撤销。现在你们的客户并非想撤销信用证,而只是让你们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出不了货而已。信用证有效期过后,开证银的付款责任已免除,剩下的就是你们买卖双方的事。
不知你们是否与客户签有有效的经济合同?并且就交货方面有详细的规定?
在目前这种情况下,
第一、想尽办法把客户找出来谈判,说明并非是你们不按合同按时备货和出货,货物没能按信用证规定及时上船是你们的原因及货代的原因,你们并没有违约;说服客户修改信用证,推迟最迟交货期,不提供货代提单,只提供船东提单;如果客户拒绝合作,告诉他们你方的最后的态度:如果双方不能通过谈判解决此问题,你方将会通过法律来解决-起诉或申请仲裁(但你们双方的合同对此将起非常大的作用)。
第二、追究货代的责任,但前提是你们在订舱方面早已和货代有过沟通,货物上不了船只是他们的原因造成。对此,你们要有一定的书面证据证明货代的失误。
国际货运代理业虽然已有60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目前国际上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有的称之为”通关代理行””清关代理人”,有的称之为”船货代理”,我国则称之为货运代理。同时,由于各国货运代理业在部门设置、分工、职责上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对货代业的管理也千差万别,没有一个统一模式。
新加坡
新加坡的航运管理被置于贸易工业部和交通部的管理之下。交通部下设海运和港口局(MPA),负责处理港口和海运方面的管理和技术问题。贸易工业部发展委员会(TDB)负责处理航运的商贸问题,其中货代方面的管理也被包括在内。
韩国
1997年7月以前,韩国的货运代理和航运企业由海运港湾厅管理,空运由交通部管理。各行业都有各自的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运作。1997年7月之后,韩国政府进行了机构改革,其中,国际货代和空运货代合并为一体统一由城市建设交通部管理,航运企业归属海洋渔业水产部管理(原来的海运港湾厅归属到海洋渔业水产部)。由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与国际货代没有区别,在韩国只要有货代营业执照,均可以从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签发全程联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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