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货运代理基本责任
时间:2023-05-18 17:17:12 | 作者:admin
1、基本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2、责任期限
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示的地点业已作为完成并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3、对合同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自己因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4、对仓储的责任
货代在接受货物准备仓储时,应在收到货后给委托方收据或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5、权利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保关、签证、办理单据等,以及为其提供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因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它费用。
如货物灭失或损坏系属于保险人承包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6、除外责任
① 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② 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③ 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④ 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⑤ 由于货物送达地质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⑥ 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 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得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或带队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付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一般条款队还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限制。
一、赔偿责任原则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
二、赔偿责任限制
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赔偿方法也应同样如此,但实际做法不一,差异较大。
基本分析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2005年12月11日后,中国货运代理行业将全部对外开放。在中国货运代理行业即将开放之际,中国国际货代协会秘书长李力谋对中国国际货代业所呈现的现象做出了透彻的分析。
作为服务贸易的中国国际货代业,依托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取得了显着的成绩,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截止到2013年一月,已有一大批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这些企业加快了中国国际货代业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步伐。
这里应该特别提到两点:一是量与质的关系。二是机遇问题。有了一定量的积累,即基础打得越好,就越会产生出有成就的公司。
回顾中国货代企业成长的历史, 1988年以前,全国只有两家货代公司,即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公司。1988年3月国务院下文,“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业务实行多家经营,他们分别由船公司和货主自主选择,任何部门都不得进行干预和限制”。在这之后的几年中,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陆续成立,且随着时间的推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纷纷上马,其发展态势不容忽视,中国国际货代业呈现出一片生机勃勃的景象。
1993年底,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代企业共510家。到了1999年底,全国共有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达到1 600家。如果没有这么多国际货代企业的积累,当然就不会有现在众多成绩和显赫的国际知名货代企业,因为质的基础是量,量的积累终于达到了质的飞跃。
第二个重要因素就是机遇。中国国际货代业的有识之士,纷纷抓住1993年左右的大好形势,成立自己的货代公司。正如大家公认的真理一样,人的一生总会遇到几个机遇,1993年就是从事中国国际货代业有识之士的机遇。1993年左右成立货代公司的人就是敢于抓住机遇和善于把握机遇的人。一个公司在其发展的道路上,虽有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营销管理等许多需要决择的问题,但是能够抓住机遇仍然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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