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代理]货代放货原则

时间:2023-05-18 17:16:34 | 作者:admin
  一、凭正本提单放货原则及程序   二、无正本提单放货   三、凭担保函放货   四、其他防范措施   一、凭正本提单放货原则及程序   1、核对提单是否为无船承运人提单HB/L。收回无船承运人提单。船公司提单OB/L交回船公司(代理)来换取提货单。   2、确认所有的费用已经结清。   3、提单收货人是凭托运人还是银行的指示托运人或银行是否已将提单背书给了提货人并且该提货人是否也作了背书。   4、是否是海运单(SEAWAYBILL)   与提单不同的是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并且收货人无须提供正本文件。货运代理的职责一般仅限于核对提货方的身份并确认提货方就是指定的收货人。但是为谨慎起见可以要求提货人提供海运单的复印件或货物到达通知。   5、是否是记名/不可转让提单。   如果提单上的收货人为指定名称而不是凭指示,则该提单就是不可转让提单(或称记名提单)。有些国家记名提单和海运单下的交货是一样的。   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因为该提单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允许无正本提单放货。   6、检查以下部分:   (1)日期和提单号是不是和货物清单一致。   (2)是否已签署。未经签署的提单可能是修改过的副本或伪造的。   (3)签名是否和档案内保存的授权签名一致。   (4)提单修改处是否经盖章和授权签字。如对修改部分的真实性有怀疑可将提单副本传真给装货港代理或委托人要求确认。   (5)背书看上去是否真实,背书人是否有资格。   (6)集装箱号号/铅封号号码是否和货物清单一致。   (7)货物描述/包装件数确认。防止把一个集装箱内不同提单下的货物误交给了一个货主。   (8)多份提单下的一批散装货。散装货物易受测量错误或耗损的影响,因此不要为一批散装货物签发标有精确数量的分开提货单PartDeliveryOrder)。   (9)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是否和货物清单一致。   (10)完成以上检查在签发提货单前应先在交回的正本提单上用大红色字体标上已完成“accomplished”字样。   二、无正本提单放货   有时代理人可能被指示或要求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这种做法的风险相当大,因此需要格外小心。向非持有正本提单的一方交付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提单合同,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控告船东,无船承运人或错误交付货物的一方。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是托运人,收货人,银行或提单受让方,而且这种故意行为很可能得不到责任保险的保障。   1、需要对任何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请求报告上级经理–该人应该签署文件或单据以批准放货。   2、从正确的委托人处取得书面授权–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作为交换   前代理人不得自行作出是否放货的决定。代理人必须每一次都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此外还必须特别注意确定正确委托人或多个委托人的身份以便代理人可从其处获得授权性指示。代理可能作为两方的代理,如船东一方和无船承运人一方。无船承运人指示无正本提单放货可能会损害船东的利益,此时船东有权就其损失向其代理索赔。   3、确定书面授权并有“无正本提单放货”字样。   4、取得发货人的书面同意–直接取得或通过委托人取得,以将货物交付给提货方。注意发货人可能仍是货主而正在等待收货人支付货款并换取正本提单。   5、检查所有要求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授权或指示的真实性。   6、确保提单上的通知方接到了通知–若提单并未显示通知方,代理人应向承运人询问此信息。无船承运人可能就是委托人也可能不是。   7、不要接受提单的传真件或复印件–这并不能证明收货人就已经持有了正本提单。接受来自装货港代理的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要求–永远向您的委托人要求确认。   三、凭担保函放货   委托人可能会授权货运代理在没有任何证明文件或者只在有担保函的情况下放货。但取得了担保函并不能解除承运人对货物所有人的责任,它仅仅规定出具该担保函的相关方在承运人必须赔偿给正本提单持有人时补偿其相应的金额。如果需要接受担保函,代理还有责任确定担保函的措辞和签署都是正确的,以及确定在必要时有银行的加签。需要对任何无正本提单的放货要求报告上级经理-签署文件或单据以批准。   1、基于担保函放货应先从正确的委托人处取得书面授权   2、取得货物所有人的书面授权   3、取得委托人就担保函的措辞/时效/金额/保证,如银行的加签的明确书面授权。   4、确保担保函中提及的货物详细资料与提单/货物清单上所载内容一致。   5、确保担保函能补偿所有因该无单放货而可能受到损害的当事方–包括委托人,可能是航运公司或无船承运人,代理本身,发货港代理以及所有他们的分代理。担保函不应该仅限于合同下的索赔,还应该包括一般民事法律下的索赔。   6、将担保函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保留一份纪录并尽力从收货人处取得正本提单。若在一定期限内,比如一个月内尚未取得提单,则应通知委托人并请求指示检查担保函的真实性。伪造提单的现象并不罕见,这一点应包括与加签银行确认对方确实就该担保函进行了加签。   7、不要接受担保函的传真件或复印件。担保函的作用依靠其出具方的诚信。   四、其他防范措施   1、货物清单–Manifest   有任何修正都要马上更新货物清单–承运人或其代理在装货港出具的货物清单,不管是一般文本还是电子文本的应时刻更新。   2、当在收到任何关于放货的指示后立即通知进口业务人员–如由运费预付变更为运费到付,在目的港扣货的指示或者收货人的变更任何耽搁都可能导致重要指示在货物已被交付以后才到达进口业务人员处。   3、提货单–DeliveryOrders   将提货单复印件和相应的提单一起归入航次文档中,最好根据船舶/航次/提单号的顺序对文件进行归档。将文件副本转送至有关码头或仓库–可以发送一份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提货单的具体内容以帮助完成有关手续但仓库不应以此来代替正本文件。   4、晚上和办公室无人时,如午饭时间,空白提货单和已签署的提货单都应锁好。   5、不要把提货单留在外面供人自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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