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代理]货运代理合同中目的港费用承担.
时间:2023-05-18 17:16:05 | 作者:admin
货运代理合同中目的港费用的承担问题
【案情】
原告:货物运输代理公司A
被告:货运代理有限公司B
2008年8月,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将五个集装箱的服装从上海港代理出运至法国利哈弗港,原告依约履行了该项货运代理合同。2008年8-9月,被告向原告支付海运费11,832.86美元,人民币费用8,260元。货物运至目的港后,被告发送原告由涉案货物实际托运人东方国际出具的情况说明,东方国际承诺支付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产生的费用,故被告要求原告在目的港对涉案货物进行相应处理。尔后被告按双方约定的初步结算汇率向原告支付了涉案货物的部分目的港费用6,681.28美元。2009年2月23日,原告就剩余的目的港费用向被告开具金额为2,901.26美元的发票,被告收到该发票后对此项金额未予支付。就该目的港费用2,901.26美元的构成情况,其中1,670.31美元费用系因原、被告约定结算汇率(欧元:美元为1:1.25)与船公司、原告实际结算汇率(欧元:美元为0.64:1)的差价所造成,其余费用为目的港后续发生的超期费、文件费等。
原告诉称,原告已履行了委托合同的全部义务,而被告尚欠原告一部分目的港费用,故请求被告B支付剩余费用及其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仅仅是货运代理人而非收货人或托运人,原告诉请的是目的港的费用,被告并无支付义务;就汇率价差问题,原被告结算当时即对发生费用的汇率作了约定,原告超出约定汇率所作的支付不具合理性。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首先,在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目的港超期费、文件费等费用的问题上,尽管原、被告双方履约之初并未涉及货物在目的港的处理事宜,但并不影响事后对该事务的委托。双方就货到目的港后的事宜开展了磋商,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目的港费用等一系列行为之集合,可视为被告对原告处理相关目的港事宜的委托及该代理合同的部分履行,乃原货运代理合同的延续,故对货运代理合同项下的此项业务,被告应依约全面予以履行。该货运代理合同存在于原、被告之间,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的处理事宜亦均由原、被告直接联络,目的港费用也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该项货运代理合同下的权利义务主体应为原、被告。因此,被告应清偿原告所垫付的目的港费用。
其次,对于涉案目的港费用1,670.31美元的汇率结算差价,涉案货物在目的港的费用尚未与船公司结清,被告亦应知晓尚有费用在陆续发生,故当时原被告对费用的结算汇率仅仅是初步的约定,最终费用负担应以原告实际垫付的费用为准。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所拖欠的目的港费用2,901.26美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被告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评析】
一、目的港代理事项的性质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货运代理合同作为委托代理合同的一种,其受托方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委托方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事先就涉案货物从上海港出运至法国利哈弗港达成货运代理合同,原告按约将货物出运至目的港,被告亦依约向原告支付了海运费,双方就目的港费用问题事先未达成约定。故从此项货运代理合同的角度,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货运代理关系也就此终结。
但事实上,由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产生了超期费、文件费等一系列费用,并继续有相应的后续事务需要处理,故对此合同状态的判断就不应过于机械。本案中,原告支付了后续费用,处理了相关后续事宜,被告虽称双方货运代理合同事务并不包含目的港相关事宜的处理,但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的处理依然由原、被告双方直接联络,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一部分由原告垫付的目的港费用,货运委托书、发票、付款凭证和情况说明等证据形成一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就涉案货物在目的港的滞期费、文件费等已达成合议,这些内容成为货运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构成被告对原告的委托事项。
二、委托人应支付委托事项的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本条是对委托人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费用,是指处理委托事务本身所需要的费用,而不是受托人的报酬。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有两种方式:一为预付费用,二为偿还费用。
1、预付费用
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开始履行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也可以请求委托人预付处理受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预付多少费用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付费用是为委托人利益使用的,与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因此二者间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但由于非经约定或者受托人自愿,受托人并无垫付费用的义务,所以若经受托人的请求,委托人不预付费用时,则即使受托人因此不履行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也不负履行迟延或拒绝履行的责任。
但在货运代理合同的场合,双方约定委托人预付费用的情况较为罕见,与普通代理关系有所不同的是,即使委托人不预付费用,一般情况下货运代理人也不会因此而不履行处理受托事项的义务。
2、偿还费用
受托人虽然没有为委托人垫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受托人自愿或者依特别约定垫付了费用,则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与此相应,委托人也就负有偿还这种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偿还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受托人为处理受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处理受托事务不可缺少的费用。对于有些非必须的费用(如招待费等),受托人支出前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的,所垫付的不必要费用,应由受托人自负。
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何为“必要”,其标准是什么,支出费用的合理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其一,直接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其二,有益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三,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
货运代理合同的场合,双方约定偿还垫付费用的情况较为多见。本案中,原告因被告委托的事项为其垫付了目的港费用,垫付该费用是为了顺利完成货物的通关、交付,因此被告应当偿还该合理的垫付费用及其利息。
三、约定汇率与实际汇率的价差问题
本案中还有一个约定汇率与实际汇率的价差问题。一般情况下,首先的原则是以双方约定为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应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较为保护受托人的利益。当受托人受到了损失,而该损失不可归责于自身时,不管委托人有无过错,都可以向委托人要求损失的赔偿。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项时,委托人应该保证受托人的利益不能受到损失。由此可知,在汇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该保证受托人的利益不能受到损害,即应该按照受托人实际支出为准。
具体而言,关于涉案费用的汇率结算问题,我国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大多结合双方提交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判断涉案费用应适用何种汇率结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已发生的费用适用的结算汇率与目的港费用最终的实际汇率产生了差价,为此原告主张按照其最终垫付的费用计算,而被告主张仍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汇率结算费用。正如案情所显示的,被告主张的结算汇率虽然是双方所约定的,但该汇率仅是为了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而进行的初步约定,而对于货物在目的港实际产生的全部费用的汇率问题,双方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因此不能认定双方为初步结算而约定的结算汇率效力及于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结合案情,原告已经为被告垫付了目的港费用,根据前文对目的港费用的支付问题的分析,该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由被告予以承担。
货运代理合同模板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口的配舱、
装船、进栈、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于甲方
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
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
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
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
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需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
内容之权利。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如果货物已进港或已离
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_________TEU。乙方及时向甲方提
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协议运价(由我司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
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乙方为甲方垫付的额外
费用实报实销。
1.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委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优惠价向甲方结算普通干货箱包
干定额费:
自拖箱:人民币_________元/20’ 人民币_________元/40’
报关费:人民币_________元/票
其它费用:_________
(注:每票限一张报关单。如因报关内容较多需增加报关单,每张报关单增收电脑预录费人民币__
___元,报关后退关收人民币_________元。)
2.海运费_________
订舱费_________
其他费用_________
七、海洋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甲方可以在委托书上标明)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确认价(应随附
优惠协议号或确认件)执行,但仍应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之规定。
八、费用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运费:
A.费用按航次结算,只有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提单。
B.甲方于船开后_________天内,将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C.采用月结的形式,甲方垫付_________美元作押金,每月_________日结清上月乙方已垫付
的费用。
2.经双方协议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费用:
A.现金的付款方式;
B.电汇,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复印件送交给乙方;
C.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外汇海洋运费,双方另签定外汇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3.在甲方按时付款情况下,乙方按海洋运费_________%的比例退定舱佣金给甲方,确认或协议
净价的除外。
4.甲方应当及时确认乙方之结算清单,若于收到结算单后七日内未予书面回复确认的,视为对
于费用之确认。
九、甲方付清上述费用和报酬,乙方应及时将海关退还的核销单,退税单等有关单证交付甲方。
十、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乙方支付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和报酬,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
本协议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若甲方拖欠费用,则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
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协议下业务的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2)可以延迟签发包括提单等运输单证,直至费用付清;
(3)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4)有权滞留本协议下业务中所产生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
(5)有权于所签发的当次提单上加以相应批注;
(6)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同时,甲方对于拖欠之费用应当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甲方授权乙方代领提单或者其
它类似权利凭证,视为甲方同意将上述凭证出质于乙方作为其应当承担的费用和报酬的担保。甲方
应当保证其具有合同的出质权利。由于甲方出质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一、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配舱回单》后,应及时将定舱配载的船名、航次、关单号、
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双方同意以乙方附于《订舱确认书》的传真报告作为已告知的最终证据),
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确认书》后一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十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之前,根据不同货物的性质和各有
关部门的监管或检验规定,应提供所必需的有关文件,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
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
责。
十三、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装箱的,甲方应当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
并事先告知有关货物的详细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则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
承担。
十四、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
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
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
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
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五、因甲乙双方中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预期利益不能实现,无责任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
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因本协议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
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审理。
十七、本协议自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双方无异议则自
动顺延一年,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_________乙方名称(盖章):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
外币账号:_________外币账号:_________
人民币账号:_________人民币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是货运合同的一个模板,如果你正在拟这个合同,希望它能起到一定的做用。
1. IGO inter-government organization 政府间国际组织
2. NGO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3. ICS international chamber shipping 国际航运公会
4. BIMCO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 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
5. CMI 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国际海事委员会
6. 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国际海事组织
7. LNG liquified natural gas 液化天然气
8. LPG liquified petroleum gas液化石油气
9. SF stowage factor 货物积载因数
10. IMDG Cod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11. ISO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国际标准化组织
12. SOC shipper’s own container 货主箱
13. COC carrier’s own container船公司箱
14. TEU 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s 计算单位,也称20英尺换算单位
15. FCL full container load整箱货
16. LCL less container load 拼箱货
17. CY container yard集装箱堆场
18. CFS 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集装箱货运站
19. DOOR 货主工厂或仓库
20. DPP damage protection plan 损害修理条款
21. SC service contract 服务合同
22. B/N booking note 托运单
23. S/O shipping order 装货单,也称下货纸、关单
24. M/R mate’s receipt收货单,也称大副收据
25. M/F manifest 载货清单,也称舱单
26. S/P stowage plan货物积载图,也称船图、舱图
27. D/O delivery order 提货单,也称小提单
28. MSDS maritime shipping document of safety 危险货物安全资料卡
29. D/R dock’s receipt场站收据
30. EIR(E/R) 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 设备交接单
1、国际航空运输组织
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各国政府组成的国际航运机构,44年52国芝加哥签署《国际民用航空公约》,07年190成员国,总部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最高权力机关至少三年举行一次全体成员大会,74年我国成为其36理事国之一。理事会有权就条约和公约的解释问题请求设在海牙的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成员国卷入争端不能协调解决时,要求去理事会裁决。ICAO是负责国际航运的技术、航行及法规方面的机构,所通过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成员国必须遵守。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各国航空运输企业的联合组织,会员必须持有ICAO的成员国 颁发的定期航班运输许可证的航空公司。前身是六家航空公司参加的国际航空业务协会,处理公司之间的业务以及其与其他方面的关系问题。航空公司自己的组织IATA,45年哈瓦那审议章程,年底加拿大通过给予法人地位。工作:运价协调,代理人事务,法律,技术
三、国际电讯协会SITA–联合国民航组织认可的非营利的组织,是航空运输业世界领先的电信和信息技术解决方案的集成供应商。49年成立,现650航司会员,网络覆盖180国家,目标是带动全球航空业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提高其竞争实力,提供网络通讯服务同时提供共享系统。劣势:SITA系统本身较大,货运系统功能设计缺陷,货运收益方面,功能较弱;界面不友好,操作复杂,普工难以操作;数据无法共享,信息交流障碍;稳定性差,全企业影响;系统成本高。
航空货运特点
一、航空货代公司作为货主与航司间桥纽,有为货主提供服务职能和航司的代理职能。随互联网普及。eb的发展,货运交易终现于互联网,发货不一定依靠代理人,航运代理发展前景充满变数。
二、航运特:运送速度快;破损率低、安全性好;空间跨度大;节省企业相关费用(仓储 保险 利息支出);运价比较高;载量有限;易受天气影响。—代理人实操中,充分发挥空运优势,克服劣势,保证空运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航空集中托运
一、空运价随货物计费重量的增加而逐级递减,越重代理人或集中托运商从航司获更优惠运价,集中发运大批量的运营模式围殴众多代理追求的目标。
二、航空集中托运服务–货运销售代理人服务;出口时服务(集中托运货物的组装、待运散装货交付承运人、货物装入集装器交付承运人、货物信息追踪);进口时服务(清关办理交付货物、再出口文件准备、国内中转货的转关监管手续)。
三、航空集中托运文件
分运单HAWB–代理人与各发货人交接货物的凭证,代理人可自己颁发分运单,不受航司限制,通常格式依据航司主运单。托运人和收货人栏中都是真正的托、收人。
主运单MAWB–收货后,集中托运,交给航司,由航司开具的凭证,中国只有航司可以颁发主运单,任何代理人不得印制颁布。该单中托运人和收货人栏都是代理人。
集中托运货物仓单–紧随主运单的所有分运单集合,用以了解有哪些分运单和货物。
识别标签–集中托运,在每件货物上贴识别标签,注明主单号和分单号。
四、航空不得集托:贵重物品 活体动物 尸体 骨灰 -外交信袋- 危险物品。
五、直接运输与集托区别
直接运输–货物由托运人的委托代理人交给承运人,货运单由代理人填开,列明真正的托运人和收货人
集托运输–货物由托运人的委托集托商交付承运人,货运单由集托人填开,收发货人分别为集托人和分拨代理
3、航空运输地理与时差计算
一、航空区划–国际航协将世界划分为三个航运业务区TC1区、TC2区、TC3区
TC1区–东临TC2区、西接TC3区,北起格陵兰岛,南至南极洲;四个次区:加勒比 墨西哥 远程 南美
TC2区–东临TC3区、西接TC1区,北起北冰洋诸岛,南至南极洲;三个次区:欧洲 中东 非洲
TC3区–东临TC1区、西接TC2区,北起北冰洋,南至南极洲;四个次区:亚次大陆 东南亚 太平洋 日朝地区
二、中国航运区域特点–东部地区航运市场相对发达;中部国际和港澳航线运输市场规模小,与国内航线市场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域广,机场密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东北所辖省份少,航运市场规模最小;各地区航运市场发展水平上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符合。
三、主要机场–首都机场、上海机场(虹桥和浦东)、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四、时差计算–理论时区和区时;法定时区和区时。飞行时间计算:查表得出始发站和目的站的标准时间;将起飞和到达时间换算成世界标准时GMT;到达时间减去起飞时间即得—减去正区(提前区)的绝对值,加上负区(落后区)的绝对值,做差。
4、集装器简介
一、集装运输将一定数量的单位货物装入集装货物的箱内或装在带有网套的板上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运输,特点:减少装运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地面等待时间;减少货物周转次数;减少差错事故,提高运输质量;节省货物的包装材料和费用;利于组织联合运输和门到门服务。
二、集中设备的种类
1、注册的飞机集装器–国家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集装器生产家生产,适于飞机安全载运,不会对飞机内部结构造成损害的
非注册的飞机集装器–未经有关部门授权生产的,未取得适航证书的,仅适用于特定机型的特定机舱
2、集装板和网套–标准尺寸,四边卡索,网套起到固定货物作用。集装板识别代号以p打头
结构与非结构集装鹏–
集装箱–空陆联运、主货舱(全货机或客机主货舱163CM以上)、下货舱(宽体飞机的)三种
三、集装箱代号组成
第一位 字母 集装器类型;第二位 字母 底板尺寸;三位 字母 外形或适配性;4567位 数字 序号;89位 字母 所有人、注册人。
四、集装货物基本原则
1、检查所有待装货物,设计组装方案2、大货重装在集装板上,体积较小重量轻的装集装箱内3、箱内货物码放紧凑4、箱未满不足2/3且单件超150kg,对货物捆绑固定5、重物放下层、适当使用垫板6、码放整齐,上下层相互交错,避免坍塌滑落7、小件货物适当固定,放滑落8、探板货物组装-般不允许,运用则加固防散落或倾斜。
5、航运代码的简介
一、国家代码-用俩字代码表示
二、城市的三字代码
三、机场的三字代码
四、航司两字代码
五、常见航空货运操作代码
六、常见危险品代码
七、常见缩写
6、民用航空运输飞机
一、机身宽窄–窄体(机身宽约3米,中间走廊,下货舱装运散货)和宽体(2廊3排座,身宽4.72以上,集装货物和散货),一般飞机舱位(主、下)和波音747(上、主、下)
二、用途–全货机–主下舱全部载货、全客机–只是下舱载货、客货混用机–主舱前部座椅,后部载货,下舱载货。
三、装载限制–重量限制 容积限制 舱门限制 地板承受力(货舱内每一平米的地板可承受的重量,=货物的重量/底面接触面积,超过限额使用2-5CM垫板,垫板面积=货物重量/地板承受力限额)
7、国际航运手册的使用
一、《航空货运指南》–每月出版一期,主要公布航班时刻表
二、运价及规则手册–tACA Rules运价手册,非常全面,包括iata国际运输所有规则;taca rates -north america北美运价手册;taca rates-worldwide世界除北美运价手册
8、航权
国际空运中的过境权利和运输业务权利,也称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或空中自由权。国家航空权益维护,对等原则,也有例外。
各类航权介绍(本国权利角度)
1、第一航权:领空飞跃权–不着陆情况下,在协议国领空飞过,前往其他国家。
2、第二航权:技术经停全–因技术需要(加料 故障 气象)在协议过降落、经停,但不做任何业务性工作。
3、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可以在协议国境内卸下乘客邮件或货物。
4、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货物返回。
5、第五航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某国航司在登记国外的两国间载运客货,但航班起点终点必须是其登记国,可在第三国的地点作为中转站上下客货,此权需要俩个及以上国家进行谈判。(前站权 中停权 延远权)
6、第六航权:桥梁权–可以用两条航线的名义,接载甲国和乙国乘客及货物往返,途中必须经过本国(三点成线,中点本国)。
7、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本国航机在甲乙俩国间接载乘客和货物,不用返回本国。
8、第八航权:国内运输权–可以在协议国国境内俩个不同地方接载乘客货物往返,以本国为起点站
9、第九航权:非连续的国内载运权
(一)接受委托
1.揽货人员或客户服务人员在对客户报价时,必须核实相关运价、运输条款、船期,在确定有能力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如实告知客户完成此次委托所需时间和船期,并按公司对外报价表向客户报价,如所报价格低于本公司公布运价,则按公司《运价管理规定》执行。
2.当客户接受报价并下委托时,揽货人员或客户服务人员有责任向客户提供该公司的空白集装箱货物托运单,也可接收客户自己的托运单;但此类托运单应包括该公司托运单的主要条款,如托运单上无运价,则需将有关书面报价附于其后(对合约客户、公司的老客户已在电话中确认的运价可不在托运单上显示)。同时要求客户在托运单上签字、盖章(境外客户、托运私人物品的非贸易订舱者签字即可),如客户不能及时提供内容详细的托运单,则必须在装船前补齐,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客户负责。
3.接受客户的委托后,揽货人员应详细填写业务联系单。揽货人员在通知客户服务人员订舱的同时,把业务联系单和上述客户订舱资料交给客户服务人员。
4.对不符合本控制程序的订舱委托,客户服务人员可以拒绝接受订舱,并有义务向部门经理汇报。
(二)操作
1.一旦接受客户订舱,应尽快安排向船公司订舱及安排拖车、报关事宜(客户自拖、自报除外),并从拖车公司那里获取箱号、封条号;
2.尽快按委托书要求制单,并传真给客户确认。如有需要,还应将目的港代理打印在提单上,并在货物装船前完成单证校对工作;
3.认真填写操作过程记录,对需换单转船、电放的委托应有记录,并提供给相关部门;
4.客户服务人员将计费人员已签字盖章的收费单交给客户(或揽货人员);揽货人员有责任及时向客户催收运费或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定期向客户催收运费;
5.客户服务人员应及时通知报关行等分承包方,退回有关资料,如出口退税核销单、报关手册等,这些资料需退还给客户,揽货人员有责任对客户服务人员给以提醒;
6.当客户或揽货人员询问二程船信息时,客户服务人员应给予提供。
(三)提单签发
提单签发人员必须核实货物已装船离港,验证运费收取满足合同(协议)中运费支付条款后,才能签发此次委托所对应的提单,具体操作按提单签发管理规定进行。
第二节进口货运代理业务流程
进口货运代理业务分为船舶到港前的准备工作和船舶到港后的准备工作,然后是审查提单等有关单证,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提货,最后,还要做好每一航次船的文件归档工作。
(一)船舶到港前的资料准备及电脑初步录入工作
1.建立航次档案。船舶到港前,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的传真舱单/放货特别指示(如有)等有关资料,建立相应的船舶航次档案。
2.初步审核相关资料。初步审核传真舱单,主要根据海关要求审核舱单上每票货的中文货名、收货人、质量、件数等。
3.预报船舶动态。船舶到港前10天、7天、5天、3天、1天,向进口舱单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发“船期预报”,并向收货人确认舱单内容是否正确,补充中文货名等(集装箱班轮除外)。
4.电脑预录入。根据客户确认舱单传真件后,在业务电脑系统上输入舱单的各项内容,输入时注意提单号、收货人、卸港、存货地、中文货名、规格型号(如有)、件数、毛重、体积、箱号等的准确性。
5.往来函电处理。对于船舶到港前收到的船公司或其代理有关修改进口舱单的函电指示,在电脑系统上作相应更改,并尽快通知外勤业务员在给口岸单位的舱单上做相应的修改。
6.扣货通知的处理。
(1)收到扣货通知后,应在台账和该票二程提单正反面盖“暂不放货”专用章和登记时间,并通知货主货已到,但暂不放货;
(2)接到放货通知后,立即在台账和提单正反面加盖“可以放货”专用章并登记时间、签名,同时通知货主办理提货;
(3)放货通知和其他进口资料一并归档。
7.进口舱单制作或收集。
(1)对于散杂货船进口,如无随船正本舱单,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代理应严格按照委托方或船长所提供的资料制作进口舱单,并要求其确认;
(2)对于班轮,要求班轮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进口舱单,多家班轮公司共用舱位的情形下,应将多家班轮公司的进口舱单收集齐全;
(3)将制作或收集齐全的进口舱单,在船舶到港前交给外勤人员签收;
(4)对所有预抵船舶,按船舶航次、到港时间进行初步归档,并作适当标识。
(二)船舶到港后的资料核对及提货单准备工作
1.进口舱单、提单等资料的接收。
(1)船舶到港后,从船务部外勤处接收进口舱单、提单等有关进口单证、资料等,并在单证交接本上签收;
(2)如有需本公司转交货主的随船文件,应妥善保管并在舱单相应的提单下注明,以便货主提货时交货主。
2.正本舱单的审核。根据收到的进口正本舱单,仔细核对已录入电脑的舱单资料,主要核对总票数、提单号、收货人、卸港、存货地、中文货名、规格型号(如有)、件数、毛重、体积、箱号等,如发现不符合,应以进口正本舱单为准进行修改,有疑问时,与船公司落实不符之处。
3.制作进口提货单。
(1)打印进口提货单和条形码,将打印的提货单和舱单、随船提单进行核对;
(2)如发现提单和舱单不符需及时和船公司或其代理联系;
(3)如船公司电函确认为其舱单内容有误,原则上不允许直接修改进口舱单,进口业务员应将其书面更正指示保存在船公司更改通知文件夹中,作为以后货主来办理舱单更改手续时向海关提供的凭证;
(4)船公司或其代理确认其提单内容有误,也应将其书面更改指示附在此票货的进口提单后面,以便在签发提货单时告知货主。
4.进口电子舱单发送海关。根据已审核无误的进口舱单于当日传输到海关电脑系统,并在海关电脑资料(舱单)传送登记本上登记,注明海关舱单航次号、发送人和发送时间。
5.分船名航次打印进口登记台账,并按船公司分类归档,以方便客户办理进口提货手续。
(三)通知收货人办理提货手续
1.发到货通知。
(1)在收到进口正本舱单的当天,根据进口提货登记台账以电话或传真的形式发出到货通知,并在台账通知方式一栏中注明通知方式、日期、对方通知人;
(2)若无法按舱单等单证内容与通知方或收货人取得联系,或舱单中未注明联系电话时,应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查询,得到答复后根据所提供的联系资料发出到货通知;
(3)对按港口规定需限时提取的危险品或其他特种货,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货主严格按要求提货,确保装卸作业正常进行。
2.货物催提通知。对货物到港后5日内仍无人来办理提货手续的收货人,需再次发出到货通知,在进口单证台账中作好第二次催提记录,视情况报船公司或其代理,以便其通过发货人督促收货人及早提货。
(四)审单及签发提货单
1.提单审核。如正本提单由提货人出具,需对提货人所出具的提单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1)确认船公司对该票货物是否有扣货指示,如有,则及时协助收货人与船公司联系协助解决放货问题;
(2)与舱单中该票货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3)提单是否为船公司正本海运提单,如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的有关单证资料中有签发提单复印传真件的,要将收货人出示的正本提单与提单复印传真件核对,以确认其真实性;
(4)对于指示提单需审核背书是否连贯、完整;
(5)海运费等费用是否到付,如是,则根据船公司的指示收取运费或其他费用;
(6)对于记名提单,由该收货人加盖公章背书、签名并填写身份证号码,第一次提货需留身份证复印件;如收货人公司的公章不便外带,需有用其他印章代替公章背书的授权委托书,并用授权的其他印章背书;
(7)对于指示提单(“CONSIGNEE”一栏为TOORDER),需有发货人和收货人同时背书;
(8)如“CONSIGNEE”一栏为“TOORDEROFXXX”则须有XXX的背书,最后提货人的公章背书须和本公司签发的提货单收货人一致。
2.正本提单的回收。要求提货人在正本提单背面加盖公章或该公司的授权章(需有授权证明书在本公司备案)、提货人签名、注明身份证号码及提货日期。分以下几种情况,收回正本提单,并在收回的正本提单上签字或盖核销章:
(1)一般情况下收回三份正本中的一份即可,在特殊情况下按船公司要求收回全套正本提单,才可签发提货单;
(2)对于改港货物,必须收回全套正本海运提单;
(3)对于转船货物,能否接受收货人出具的全程海运提单,需依据舱单上注明或船东书面提示。
3.签发提货单。
(1)确认提单及背书完全无误后,在提货单上加盖提货单签发章,经办人和审核人审核提货单有关内容,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2)指示提单的提货单上,必须标上实际收货人的单位全称;
(3)提货单留底联上,要求实际收货人签字、盖章。
4.无单放货。对所有需要无单放货的提单在无单放货登记本上登记船名、航次、提单号、货名、货量、进口日期,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方可放货给收货人。无单放货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电报放货。船公司或委托方有明确书面指示已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放货给进口收货人,并有船公司授权之有关员工的签字和盖章,可直接放货给收货人。
(2)保函放货。是否接受保函,原则上要由船公司确定。在接到收货人的保函后,传真给委托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货给收货人。保函放货必须填写无单放货审批表,由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审核后方可签发提货单交指定收货人。
5.归档。待该航次所有进口货签发提货单完毕后,将进口业务的有关单证,包括正本进口舱单、提货单留底联、有效背书的正本提单、头程正本提单(如有)等,连同与该票货有关的往来电函等一并归人航次档案,并在档案封面上登记有关的归档资料名。
货代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十分重要的一环,在具体的货代业务中,它的实际操作性极强,具体的货代操作流程对于提高相应的货代业务的效率的作用十分的明显,同时它还要求货代人员有极高的业务素质能力。因此,相关货代业务人员需要了解具体的货代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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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操作流程之接单:
原则上应成为日常中最优先的工作环节,要求接单必须快捷、高效,在第一时间内用最短时间确认业务的可操作性并予以安排。
1、审核客户委托内容和确认客户服务要求:接单人员必须预先审核客户的委托内容;接单人员必须预先确认客户服务要求。
2、运价核对、确认:客服人员收到订舱单后,必须对运价和其他服务费用进行确认。
3、舱位确认:根据客户委托,确认反馈符合要求的舱位。
货代操作流程之订舱:
一般要求预定开航日7天前必须安排订舱,对可以提前接受委托的船公司应争取头批订舱,旺季时候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提前;一般要求在预定开航日5工作日前完成订舱,对于该时间限制以内的业务委托一般要求在接单日内完成订舱,最迟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订舱。
1、新建委托。
2、订舱过程。环节包括:膳制与发送订舱单、订舱号或提单号确认、预配和报关舱单发送确认、中转港代码确认和场站收据制作等。订舱完毕后,应及时将配舱信息输入操作系统,输入时应确保准确。
3、舱位通知。订舱确认单或者配船通知单等都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客户,确保上面的订舱号与船名航次要清晰、准确,以免造成混淆。
货代操作流程之拖车/内装:
必须根据船公司、码头、货物性质和市场环境等情况予以预先审核,对于存在隐患的不合理安排尽量同客户协商调整并告知理由和风险。
1、拖车安排:得到相关销售或者客服确认后方能安排;安排拖车前,根据前期约定的拖车服务时间要求,提前2工作日与客户再次联系确认装柜时间及地点;同客户确认时间要求后,在同一工作日及时把信息通知拖车行进行服务要求预约;向拖车行委托时间,一般最迟必须在提供拖车服务时间的前一工作日的中午之前,并在当日下午4点前确认安排(包括拖车行是否已经领取设备交接单、提箱点的确认已经空箱状况确认);对于特种箱业务,必须同船公司确认空箱状况,必要情况下通知船公司提箱时间;安排拖车时,需向拖车行发出书面委托。清晰注明配船信息(包括船公司、船名航次、订舱号/提单号、箱型箱量、起运港、中转港代码、目的地等)、装柜时间、装柜地点、工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协议费用等。
2、内装安排:得到相关销售或者客服确认后方能安排;根据前期约定的到货时间,提前1工作日与客户再次核实送货时间和预计到达时间;向仓库做内装委托,需向仓库发出书面委托;向仓库委托时间,一般最迟必须在预约货物装箱时间的前一工作日的中午之前,并在当日下午4点前确认安排;向仓库委托时,必要情况下应注明提空柜的时间要求;跟踪到货物情况;跟踪装箱、装箱单、进港。
货代操作流程之报关:
得到相关销售或者客服确认后方能安排;根据船公司、码头、航线和货物等情况,前瞻判断合适的报关时间。; 最迟在同客户约定报关日期的前一工作日,再次同客户确认报关资料的发送情况;收到报关资料后的第一时间对报关资料进行预审,有问题立即处理;在约定的报关日期前一工作日下班前,把完整的报关资料送报关行;对于报关资料,要求复印留底;对于重要报关资料如核销单等,必须在做登记;跟踪反馈报关结果。
保运通提醒:总体而言,在实际工作的货代业务过程中,货代操作流程通常划分为以下接单、订舱、拖车/内装、报关、文件、费收和其他各环节,这些环节相辅相成,环环相扣。
许多负责进口采购或进出口业务的人员,都会抱怨进口原料和产品的周期很长。但问到他们为什么会这样长时,得到的答案又过于简单。往往是说,进口商、国外厂商或货代就是这样说的。而这种敷衍或推脱使得我们减少了对整个进口渠道进行改进的动力或机会。
许多情况下,都是信息或单证滞后于供应链中的实际工作步骤。如很多公司在向国外厂商订货之后,往往是被动地等待,特别是等货到达港口后好几天才得到货代或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可能有的公司会把这归结于货代或承运人的服务质量差,但仅此而已。事实上,我们在这里应更多地采取积极主动的办法:
一、通过对整个流程的了解,要求相关的服务商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所谓及时,不仅指等到每个步骤完成之后的信息通报,而是尽可能地要求渠道中的服务商或供应商提供事先的预报。如对报关的处理,较为传统的做法是等到货物抵达之后,从货代或承运人处获得了相关单证(装箱单和商业发票等),才开始报关的动作。结果是,有时由于单证的传递或对错误单证的更正处理时间延迟了报关的时间,必然产生了额外的仓储费用(许多的承运人和货代一般都提供免费存储的时间)和滞报金。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在货物抵达之前就从发货人那里取得相关的单证,从而使报关的动作更为从容。
二、对各个步骤的衔接事先做严密的计划(甚至时间表),同时对各方在其中的责任事先确定清楚。
三、与供应渠道的各个参与者共同压缩周期时间,直到供应商的生产周期。对整个国际货运(特别是进口业务)的周期时间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它的周期一般比较长,不稳性也相应地增加了。
根据在以前对产品以及原材料库存控制的多数文章中,我们知道这种较长的周期及过大的不稳定性,使得我们在对供应链库存水准设计时,不得不考虑设置较高的周期库存和安全库存。否则,我们将不得不降低供应渠道的期望服务水准。这势必造成经常性的货物短缺。在解决上述问题时,目前较多采用电子商务、保税仓库及供应中心(SupplyCenter)等新的手段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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