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加]快递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丢件是否适用保价条款

时间:2023-05-18 17:11:10 | 作者:admin
  因快递公司在快运途中将客户购买的钻戒丢失,北京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将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速运公司赔偿珠宝首饰公司37380元,驳回珠宝首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珠宝首饰公司员工赵某过网络与买家谈好钻戒交易事宜,为公司销售一枚成交价为62300元的钻戒。当月29日,赵某将上述钻戒交由速运公司寄往买家范某,为此支付了22元快递费及按保价费率5‰计算的20元保价费。速运公司涉案运单契约条款中载明:寄件人托运价值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的,应当在托运时向本公司声明。寄件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本公司有权按照不超过2万元的一般物品予以赔偿;为保证货物安全送达,寄件人办理托运时应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和价值,并准确、清楚地填写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若因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或特安,则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或特安,则公司按照投保金额予以赔偿。若托寄物仅有部分损失,则按照损失比例赔偿。   2014年6月30日至同7月2日间,案外人毕某利用从网络上获取的涉案钻戒快递发货人及收货人相关信息,使用改号软件冒充发货人拨打速运公司客服电话,修改收货人的收货地址及电话后,冒充收货人范某签收了上述快递,骗取了钻戒并销赃挥霍,后毕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刑。   各方诉求   珠宝首饰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速运公司赔偿62300元货品损失。速运公司辩称,赵某在运单中填报的托寄物品价值为4000元并选择足额保价,速运公司对赵某的赔偿,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运单合同条款,即4000元执行赔偿。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速运公司赔偿珠宝首饰公司62300元后,速运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案件焦点   本案中对丢失的邮寄物品的赔偿是否适用合同中的保价条款。   法院判决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珠宝首饰公司通过速运公司邮寄涉案钻戒,双方之间形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速运公司未按约定将托寄物品送达收货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件中的保价赔偿条款属于限制责任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珠宝首饰公司交寄涉案钻戒后,犯罪分子通过拨打速运公司客服电话修改收货人电话及收货地址,骗取了该钻戒。邮寄服务合同中收货人地址及电话的修改属于重大变更,速运公司应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但速运公司径行变更上述信息且在送货过程中未对收货人的身份进行审核、验证,其对涉案钻戒的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故不应适用上述保价条款,速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珠宝首饰公司员工在与收货人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公开交流过程中,泄露了运单的物品详情、发货人电话、收货人电话及收货地址等重要信息,使犯罪分子获知了其实施诈骗所需要的信息。同时,从快递行业的性质和保价目的来看,快递公司对不同价值的物品在邮寄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具有差别,对价值较高的物品通常会采取安全性更高的邮寄方式。速运公司要求邮寄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时应进行声明,珠宝首饰公司未如实声明,导致速运公司未按物品实际价值采取与之相适应的邮寄方式。因此,对于涉案钻戒损失,珠宝首饰公司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是否适用合同保价条款。一审中判令速运公司按丢失物品金额全部赔偿,未考虑保价条款相关约定,二审法院认为保价条款是合同内容,不应忽视,但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的保价赔偿条款属于限制责任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普通情况下的邮寄物品丢失应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而本案中案外人通过拨打速运公司客服电话修改收货人电话及收货地址,骗取了该钻戒,邮寄服务合同中收货人地址及电话的修改属于重大变更,速运公司应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但速运公司径行变更上述信息且在送货过程中未对收货人的身份进行审核、验证,其对涉案钻戒的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故本案不应适用上述保价条款。但同时考虑到珠宝首饰公司也有泄露运单重要信息及对贵重物品未如实声明的情形,二审遂判令按照一定比例让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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